请问:销售方在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电子普通发票与纸质/电子专用发票)时销售方信息(包括: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是否每一个要素必须填列齐全,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填列不齐全此发票是否有效,因发票管理等办法我们也知道,但是实际操作的时候还是有些单位的销售方信息不全,为规避相关税务风险,请作明确答复(销售方信息不全该发票是否有效),谢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您好,我们公司收到了一张个体户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面销售方的开户行、账号等信息是空白的。这张销售方信息未填写完整的发票可以报销入账吗?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您好,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自行领用开具发票。偶然发生超过最高发票限额的应税销售行为、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或者停止发放发票以及外地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等特殊情形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闽税函〔2019〕62号)规定:“五、拓宽代开增值税发票渠道
……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行领用开具发票。对偶然发生超过最高发票限额的应税销售行为、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或者停止发放发票以及外地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等特殊情形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依申请代开发票。”
根据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规定只说未备注的话土地增值税不能抵扣)现我司收到未备注相应信息的建筑服务发票,请问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该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我公司是一家外卖地区代理,和总部签订了配送服务合同,发票为物流辅助服务(配送服务费)和现代服务(服务费),请问我公司是否缴纳印花税,按哪个应税服务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法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二)类比法
(三)其他合理方法
二、疑问:
个人A转让B公司部分股权,税局要求进行核定征收,是否可以按照初始投资额的10%-20%核定股权转让所得,以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1:一、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我司为一般纳税人建筑工程企业,收到苗木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发票内容为*林业产品*树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请问能否按9%计算抵扣?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票税率3%的呢?谢谢指导。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今天去餐馆吃饭,餐馆给我手写了一张发票,他们说没有机打的增值税发票,也不给开这样的发票。我说手写的不能报销,但是他们还是说只能给开手写发票,
发票类型:河北通用手工发票(E)
发票代码:113001842010
发票号码:06619391
河北省内,在今天为止,开手写发票,符合规定吗?这发票是真的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及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规定:二、新版普通发票票种及规格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请问:小规模纳税人,今年二季度代开专票20万,按1%预缴了增值税,又因销售中止冲红一季度代开的3%专票19万,请问已冲红的3%专票收入能否冲减二季度1%专票的销售收入,冲减后按1万销售额申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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