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我公司收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现发票购买方只填写了电话号码,没有填写地址,请问下这张发票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吗?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房地产公司开具一张预收款不征税发票,待余款结清后,开具正式发票,是否需要把预收款发票收回,由于企业已将预收款发票放入会计凭证,不得破坏会计原始凭证。收回这样的做法合理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
您好,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期房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现当月对款项齐全的客户开具9%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9%税率已申报缴纳销项税,那么这部分开票金额,还需要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吗?是否造成重复纳税?
一、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我单位在2020年6月收到某建筑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一份以做账务处理,在2021年我单位发现改发票开具有误,需退回做红冲处理,并由该建筑公司重新开具一份发票,但是此时该建筑公司已成为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该如何做红冲处理?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丢失后,如何补开?
我于近日购车一辆,不慎将发票丢失。找4S店补开,对方称无法补开。我感觉他们是怕麻烦,故意推托,所以想咨询一下补开发票的具体流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九条(四)规定:“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您好,我司是一家出口企业,5月委托一家代理公司代理贴标签、换箱、出口报关、打塑料厚膜业务,于5月收到对方开具的发票为免税发票(如下图1),报关行提供境内服务能开具免税发票吗?这张发票是否是合法有效凭证?所得税前是否能合法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代理报关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如果属于发票开具错误,建议退回重开。
财税(2017)56号文规定,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请问:(1)该文件所说的2018年前未缴纳的增值税不再缴纳,如何开具发票?
(2)上述期间(指的是2016年5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没有开具发票的,现在能否补开?如何开具?开票内容如何填写?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第一条第(七)项: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