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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代开借款利息发票个税问题

代开借款利息发票个税问题

以股东名义给公司借款,再按银行利率借给公司,合同约定股东去税务局代开利息发票,因为没有赚取利率差,这样股东是否不用按利息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六条第(六)款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六)款和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发布时间:2021-06-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红冲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哪些情况需要收回原发票?

红冲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哪些情况需要收回原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
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十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十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发布时间:2021-06-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纳税知识

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1、开具收购发票1000元,购入时抵扣90元。深加工后补抵1%,是补抵1000*1%=10元,还是990*1%=9.9元;2、收到农产品专用发票含税1090元,购入时抵扣90。深加工后补抵1%,是1000*1%=10元,还是1090/1.1*10%-90=9.09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21-06-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定额发票上的付款单位需要填写吗

定额发票上的付款单位需要填写吗

 定额发票上有付款单位一栏,在交付付款方发票时,是否需要补齐付款方信息?必须手写还是可以盖公司名称印章?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规定,第三条 票种设置按照发票的填开方式,将发票简并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发票名称为‘××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省××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通用发票中选择本地使用的票种和规格。
    按照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定额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对于通用定额发票付款方信息盖公司名称印章是否有效,暂无政策相关规定,建议您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发布时间:2021-06-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建安发票备注栏未备注项目名称及地址

建安发票备注栏未备注项目名称及地址

 2016-2017年期间接受的建安发票备注栏未备注项目名称及地址,现要求施工方换票,施工方有权拒绝换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06-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工商知识

通过一窗通申请的邮寄,收件人和收件地址是否要求?收件人可以是经办人吗?收件地址是否可为深圳市内的地址?

通过一窗通申请的邮寄,收件人和收件地址是否要求?收件人可以是经办人吗?收件地址是否可为深圳市内的地址?
您好,通过一窗通申请的邮寄收件人只能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收件地址为深圳市内真实存在可投递的地址。     


发布时间:2021-06-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纳税知识

销售修理汽车的4S店。销售保养卡后,在客户未修理车前是否可以开具开具零税率或是不征税发票?客户修车后是否可以在给客户开具专用发票?

销售修理汽车的4S店。销售保养卡后,在客户未修理车前是否可以开具开具零税率或是不征税发票?客户修车后是否可以在给客户开具专用发票?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销售修理汽车的4S店。销售保养卡后,在客户未修理车前是否可以开具开具零税率或是不征税发票?客户修车后是否可以在给客户开具专用发票?相关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布时间:2021-04-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寺庙景点收取门票,但是不给开发票,这个怎么办?税局管吗?

寺庙景点收取门票,但是不给开发票,这个怎么办?税局管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发布时间:2021-04-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差额开票,普通发票税率是多少?

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差额开票,普通发票税率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4-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县级财政奖励,需要交税吗?要叫哪些税

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县级财政奖励,需要交税吗?要叫哪些税

    1.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发布时间:2021-04-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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