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需要先进行票种核定之后进行领购发票,具体的流程您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官网-办税指南-发票办理指南-2.2.1-041发票票种核定和2.2.4-044发票领用进行查看具体的流程和准备材料。
请问,手机代办点(思明智信代办点,为小规模纳税人)与通信公司合作,需到税务窗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厦门市镇海路税务窗口表示,开票金额 低于100元无法代开专票,网上在线咨询12366表示将问题反馈需要15个工作日,请问这个到窗口代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有金额限定?是否有依据?麻烦帮忙解答,非常感谢!
我单位收到转办处理单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对相关情况和诉求缘由进行了核实调查,经调查,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可申请代开发票。柜台已于2021年3月23日上午致电该纳税人,告知其办理的方法,纳税人对于反馈的结果表示满意,无其他诉求。
有些公司的业务规模比较小,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和复核人是同一个人,且符合业务实质,作为发票的接收方,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一丶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建设过程中压覆矿方的煤炭资源探矿权,需要对矿方进行经济补偿,补偿部分包含1.探矿权转让价款,2。资源转让价款,3.勘察投入,4.资金占用费。 对上述所述的经济补偿是否应该取得发票。相应的税率是多少。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我公司未与租车公司签署书面协议,仅达成口头租赁协议;后期我司收到对方开具的车辆租赁使用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支付租赁款
请问上述行为是否要缴纳财产租赁印花税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关于不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公告)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违法行为项目:25.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我是一家连锁超市的供应商,按连锁超市各门店配送我司商品,超市定期、汇总、统一向我司支付货款,现连锁超市要求我司按超市总店的抬头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票,经查询该超市有些门店并不是一般纳税人。请问:1、能否能按总店抬头统一开具发票。2、门店不是一般纳税人,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因为再生资源行业面对的主要是个体户、小摊贩等,进项发票取得较为困难,而目前关于再生资源的政策迟迟没有更新,而目前收购发票分为农产品专用和普通收购发票,普通收购发票并没有明确规定适用的行业情形,请问我公司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收购发票核定,并且将其作为进项票证来作为企业所得税抵扣证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在省内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