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小个体户,一年有几次到税务窗口代开专票结账。现在不允许我们代开了,必须要个人领回去开票,每个月还要申请发票,申报也不会。很麻烦!我想请问像我们这样一年开几次发票是否一定要领回去开,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我是物业公司,(有垃圾清运资质)现在是小规模纳税人,接了一个业务,受A委托清运C的垃圾到B的公司。运输费由A承担,每月结算。C有一笔垃圾处置费有我代收(预收),每月凭B公司的发票,由我单位打给B公司。再由我带我开具发票,给C公司,让其补足垃圾处置预缴款。请问,我单位、B公司和C公司这样的情况,税务上会都抵扣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应根据具体业务内容据实开具发票。请您详细描述具体经济业务及需要咨询的涉税问题,以便更好地为您解答。具体业务事项的判断和办理,请结合实际业务情况进一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房地产开发企业B,从房地产开发企业A处收购在建工程(已经开发50%),并取得A开具的在建工程发票。B企业取得在建工程后继续开发,发生剩余的50%开发成本。后来,B企业开发销售完毕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1:取得的在建工程发票能否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2:后续继续开发发生的开发成本能否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工程,继续建设再转让时,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扣除项目中,仅允许对开发成本的增量部分(即继续建设投入部分)加计扣除。由于在整体转让时,计算转让方土地增值税时,对其扣除项目金额已按规定,该加计的已相应加计处理,因此不予重复加计扣除。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二、关于转供水电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租赁房屋或场地,除收取租金外,因转供水、电单独向承租方收取水费、电费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按水、电的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可以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租方(不包括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适用税率9%;转售电适用税率13%。您可根据实际业务在销售货物中查找对应的税收分类编码。
我司与A公司签订商品销售合同,因商品市场价格大幅下滑,A公司单方违约未履行合同,我司根据合同转售条款将货物全部转售给B公司,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赔偿给我司转售差价损失和违约金,请问我司收到A公司的赔偿款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公司?还是仅出具收据即可?
根据您所述情形,贵公司收到A公司违约赔偿款,并未发生应税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我公司2020年7月份给客户开具了150多万的专用发票,因客户工作失误,认证发票时选择了不抵扣认证,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发票应该开给谁 。我方作为购买方,委托总公司代为支付投标保证金和中标服务费,合同均为我方签订,销售方说他们只根据付款方名称开具发票,是否不对。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