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在预收款时向客户开具了不征税发票。
问题1:这笔开票金额需要在月度增值税申报时如何填在增值税申报表中?
问题2:如果不需要填报在增值税申报表中,一窗口式比对通不过怎么处理?
问题3:在交房后开具了正式发票给客户,原来的不征税发票是否需要向客户收回并开具红字发票?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口企业有真实货物出口,供货企业也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知什么原因,供货企业所开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出口企业已主动放弃退税,现咨询贵局,放弃退税后,对该部分出口销售是否需要按视同内销申报缴纳增值税?目前有两种观点:观点一,放弃退税与视同内销应择一适用,不能双重适用,即放弃退税与视同内销二者择一采用;观点二,放弃退税与视同内销需同时双重适用,即放弃退税后仍需按视同内销申报增值税。请问贵局两种观点哪种正确?
您好,出口企业取得虚开的进项发票,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一)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三)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四、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上述有机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给制造业企业提供劳务外包服务,请问税率是多少,开票项目可以开劳务外包吗?
1.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6%,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6%;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我司员工因公外出发生的核酸检测费用,对方医疗机构开具了个人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该笔费用可否进行税前扣除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我们公司在京东平台买了第三方的东西,付款是在京东平台付给京东的。第三方出货和开发票给我们了。想请问下这种付款给京东,但是第三方出货和开发票是不是可行?因为很多电商京东,淘宝都是这样操作的,如果不行有什么方法操作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我企业为粮食仓储行业国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代收水电费收付服务”,2020年全年我公司新建仓库工程项目缴纳工程电费10万元,并且收到供电局开具给我公司的专用发票。实际用电为施工单位用电,经过协商,施工单位同意将10万元电费支付给我公司,但要求我公司开具电费发票。 请问我公司开具发票时,应该选择怎样的业务类型,税率为多少,发票中“货物或应收劳务、服务名称”应该填写怎样的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我公司采用送车位、储藏室的实物折扣方式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时,赠送部分作为折扣和销售不动产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见附件),但客户去房管局办理业务时,被告知不能这样开具发票,要求销售不动产发票只能显示所售房屋的情况,不能显示折扣部分。
请问:房管局这样要求有依据吗?税局能否给房管局出具一份官方的文件,对此类事项说明,否则给纳税人带来极大不方便。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我公司采用送车位、储藏室的实物折扣方式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时,赠送部分作为折扣和销售不动产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见附件),但客户去房管局办理业务时,被告知不能这样开具发票,要求销售不动产发票只能显示所售房屋的情况,不能显示折扣部分。
请问:房管局这样要求有依据吗?税局能否给房管局出具一份官方的文件,对此类事项说明,否则给纳税人带来极大不方便。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