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开店办理了个体户营业执照,因经营不善2010年关闭。今新公司报税票,显示“非正常户注销”才想起以前开的店忘记去办理注销业务,营业执照属于预期被吊销。这种情况先该如何解除非正常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规定: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第五条规定:“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清税申报或注销税务登记。具体包括:
您好!我们总公司在深圳,分公司在成都,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申报的,且分公司无需就地分摊。
现在分公司准备注销,企业所得税需要总公司先申报吗?还是分公司自己单独申报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有哪些规定
注销国税税务登记证--注销地税税务登记证--注销营业执照--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若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则需注销),注销完毕。
(一)受理环节1.审核、录入资料(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注销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3)审核纳税人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如未按规定时限,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理。2.转下一环节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二)后续环节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进行清算,主要有以下内容:审核纳税人是否已办结下列涉税事项:(1)取消相关资格认定(2)结清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3)结存发票作验旧、缴销处理(4)办结申报事项(5)防伪税控纳税人取消防伪税控资格、交回防伪税控设备(6)未结案件对纳税人未办结的涉税事项进行实地清算,收回税务登记证件。通过以上审核,核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在其报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经系统录入注销登记信息,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首先应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我公司为A级纳税人,由于上级母公司管理要求现关闭注销,我们符合税务即办注销资格,且已通过电子税务系统完成注销工作,现系统已注销,并收到打印清税证明验证码短信,我们到税务局请求出具清税证明,但税务局不予审批,理由为我们不符合即办注销需要按一般注销处理(说我们开过发票不属于未开具发票情形,按照税务局3.9规范不属于即办注销) 要进行税务检查后再给打印清税证明,税务局的做法正确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