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根据《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豫税函发〔1992〕12号)规定,五、房屋多次转租,只就第一次出租时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再转租,不再征收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请问老师,如果一个房产地开发项目的未售开发产品中只有部分用于出租或自用,对于另一部分未出租、出借或自用的开发产品是否需要缴纳税房产税?
无法判断您的实际业务情况,无法做出回答。如您已经有实际的业务发生,建议您持该业务的相关资料请您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具体核实判断。
甲公司是一家金融企业,2020年6月(交付毛坯房)从房地产开发商处购入一栋毛坯办公楼,购房支出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该毛坯办公楼必须经初始装修后才能达到使用状态,2020年7月开始装修,2021年2月装修完毕,经甲公司以及行政机关验收合格后,于当月投入使用。请问装修期间是否缴纳房产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通常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交房通知书》上会注明房屋交付的具体时间,可据此判定相关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您好,我是榆林地区一家煤化工企业,公司自己修建煤棚用来储煤,该煤棚为钢结构,附图片,请问该储煤棚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您好。我公司有仓库一间,拟出租给另一公司。出租时间为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定于5月1日收取全部租金12万元,租期一年。因此笔租金是收取的一年的租金,并且,租期分布在两年度。因此有如下问题:
1、在5月1日收到租金时,增值是否在6月份的申报期,将12万元全部确认销售,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分十二个月向对方开具发票,分期确认收入。
2、在5月1日,收到租金时,房产税,是否在5月属期,按租金的12%全部缴纳,还是按每月1万元计算,分期缴纳。
谢谢
我公司2021年1月购买一处宗土地,附带一栋办公楼和一个仓库。已于1月支付土地价款及办公楼和仓库的价款和契税,土地和房产已交付。土地证已经办理完毕,但房产证未办理。经公司领导决定,办公楼将于4月拆除,仓库保留使用。请问,我公司现在是否要缴纳房产税?如需缴纳,从几月份开始缴纳?办公楼需要缴纳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我司为商业企业,主要是针对商场内店铺进行出租并收取租金,同时缴纳房产税。
如果当月有出租则从租计征房产税,如空铺则按房产原值计征。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有部分商户是月中退铺,请问当月的房产税应如何计缴,谢谢。
第一,自用的按照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出租的按照从租计征,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自用部分按房产原值×(自用面积/总面积)来作为计税房产原值。
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房产税。
我公司是一定从事高低温冷藏业务的藏储企业,企业的库房有专门的保温层,请问这部分保温层的价值是否要计入房产税的计税价值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房产税征税范围是建筑物(比如购物中心)达到使用条件(即内部装修完毕)后开始缴纳,还是在建筑物(购物中心)主体建成(完成封顶,内部未开始装修,未达到使用条件)就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您好,请问下我公司注册地不在北京,在北京购入一处房产,租赁给另一家企业,请问,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北京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房产税啥时缴纳?按月还是按季度还是半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