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二条已作了明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您好,河北省批准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有哪些工矿区,如何自助查询批准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您好,我厂位于任丘市北汉乡西马庄村,属于任丘雁翎工业园区南区,核定的城建税税率为1%,任丘雁翎工业园区南区是否是河北省税务局批准的工矿区,我公司是否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我公司注册地址在郑州,有自有住房作为员工宿舍使用,收取每月500元费用,该费用是否符合“财税【2016】36号文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的免增值税情形?我公司的自有住房面积为65平米,平均租金为7.69元/平米,房屋位置在郑州市莲花街,是否符合“财税〔2000〕125号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免征房产税?
本人个人名下在长沙有两套住宅,现拟将我个人名下1套房子(110平方)转移到父母名下,本人户口和父母在一个户口本里。父母有长沙购房资格,目前名下无住宅。拟转移不动产权已满四年。请问交易过户和赠与过户两种方式,(1)在本次转移中的税收有何区别?分别要交哪些税,税率多少?(2)本次转移采用交易过户方式,该房产在下次交易(采用交易过户方式、满5年后)税费如何?(3)本次转移采用赠与过户方式,该房产在下次交易(采用交易过户方式、满5年后)税费如何?
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交易转让房产的话,卖方:增值税5%、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个人所得税20%、印花税按照财税
〔2008〕137号第二条免征;买方:契税税率4%,根据财税〔2016〕23号减按1.5%征收;
赠与转让房产的话,直系亲属赠与,转让方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3免征增值税,转让方与受让方按照财税[2009]78号第一条免征个人所得税,受让方需要交纳契税4%,印花税万分之五,按照湘财税(2019)2号减半征收;
我公司一月份买了一个办公楼,发票已开具。但是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那我的房产税是怎么交,是等房产证办下来之后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在海南陵水购买了一套40年产权的商住房,除了土地性质区别于住宅,其实就是住宅。房产证用途一栏“城镇住宅用地、旅馆用地 /商业服务”,权利性质“出让/市场化商品房”整个房子我们就是用来居住的。请问这样的房子是否需要缴纳每年的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和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您好,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企业自行建造的商品房,该房产2016年已为现房,为公司存货,公司未自用,公司在2018年3月改变用途,变为自用,我司在改变用途后按期从价计征缴纳房产税,政策依据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现税务局以我司取得初使产权证为由,要求我司在取得初始产权证时按从价计征房产税?是否何理?有何政策依据?
根据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对出租房屋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川税发〔1990〕22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问题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房产,可免征房产税。即在对纳税单位计征房产税时,可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的这部分房产的计税余值予以扣除。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公司将未售商业办证在自己名下都没有对外出租出借及自己使用,公司帐列为开发产品,只是部份用于了贷款,请问:公司将未售未使用商业办证到自己名下后是否交纳房产税?我省是否确定将“贷款”作为一种实际使用各地口径差异较大?如湖南株洲就明确“抵押”不征收房产税,我省是否可参照湖南株洲予以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