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附近,临时找政府单位借了一块土地,建造售楼处,待销售完毕后拆除归还政府。请问这块临时借用的土地并不是我司的土地,我司在上面建造临时售楼处,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
国税发〔1999〕44号里说道: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请问:农林牧渔用地上的房屋免征房产税吗?如我们是养殖公司,养殖用的房屋是否能免征房产税?还有农林牧渔业用地是怎么判断的?是按的实际经营用途来判断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因此,应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企业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按会计规定不计提折旧,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可否按直线法计算其折旧或摊销作为纳税调减处理。
我司是母公司,提供本公司的自有房产给全子公司的免费使用,而且子公司是从事民非的养老院,请问这种情况母公司要“视同销售"缴增值税,所得税吗?房产税要缴纳吗?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出租的房产,按照房产租金收入乘以年税率12%,计算缴纳房产税。但对个人将自有居住用房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依据:1.《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99〕43号)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事业单位出租的房产,个人自有出租的房产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的房产(公产、代管产、托管产等),均应按房屋租金收入计征。
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且非小微企业),将自有(产权属于我公司)的宿舍楼出租给员工住宿并收取了租金。请问
1、房产税是否按照租金收入的4%计征?
2、该租金是否需要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给员工(财税2008年24号文是有规定按照“市场价格”出租,但税务局2021年24号公告又把这个“市场价格”的关键词删掉了,是否意味着出租住房没有价格上的规定了)。
从价计征房产税时,房产税是以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计算余值来计算,那这个房产原值是指扣除累计折旧后的金额还是不能扣除累计折旧呢?如果是不能扣除累计折旧的金额,那岂不是每年都一样,那房屋都老旧了,这种时候还需要承担高额房产税?
租用他人土地建自用房,租金需要加入房产原值计房产税吗,如果无租使用呢?出租方给的土地出让金与我的房产税计税基础无关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