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内建造售楼中心,三年后会做拆除,问一下这个售楼中心需不需要缴交房产税.若需要缴交的话,房产税计税基数怎么确定.
您好,根据您的叙述,如该售楼中心是贵公司自用的,应按照从价计征的方式,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福建省内(不含厦门)自2019年1月1日起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您好,请问一下房产税从租计征多入了一条记录,如何删除?有去年的租金房产税税款,要去柜台缴款,需要带什么资料呢?去柜台缴纳往期的租金房产税是从对公直接扣款吗?
答复如下:
1、可通过“税源修改及变更”菜单,查询出该税源,点击“作废土地”或“作废房产”,即可将该税源删除。注意,如该税源已有申报记录,则无法作废,只能进行税源终止,纳税义务终止时间为已申报过税款的截止月份。2、房产税申报需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申报表下载路径:厦门税务官网“首页 > 纳税服务 > 下载中心 > 表证单书及范本下载 > 其他税费。3、柜台缴税,可通过签约的三方协议银行账户扣缴税费。
房产税从租计征,两年一次收取,如何缴纳?如2018年5月收取2018年5月~2020年4月两年房租。
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老师好,我们是物业公司,地产在完工后将物业用房和其他公共配套设施一起移交物业公司,没有独立产权。物业公司仅用于办公使用,没有做其他营业,请问这种情况需要缴纳房产税吗?没有产权,计税基础是如何核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6〕90号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一、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您好,我司于2017年1月17日从淘宝网司法拍卖到一间思明区办公室,并于2017年3月2日取得法院裁定书,因原开发商跟他人签订了长时间的租赁合同,存在租赁纠纷,导致我司无法取得办公室实际使用权。我司经多次协商无果后于2017年7月12日正式向思明区法院起诉,2019年8月25日厦门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作出裁定,我司于2020年1月1日开始取得实际使用权,因国土局想加收土地初让金,目前一直在协商中,不知何时才能办理相关产权手续,我司计划3月份开始对外出租办公室。请问我司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呢。盼回复!
有一个企业,占地50亩,其中有24亩地开发使用了,建起了车间和办公大楼,但是在同一院墙内,还有26亩地闲置长着荒草,请问 土地使用税 是按照50亩 缴纳,还是 按24亩计算缴纳?而房产税计算时,是不是把24亩地乘以二,计算土地价值,然后 分配到24亩地的各个房产上计算缴纳房产税?假设建筑面积 是26亩,那么分配到房产上的土地价值就是按26亩价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1、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8〕26号)第三条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按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
我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屋和商铺出租一年,一年后不再出租转回代售,是否对转回后的商品房还需继续缴纳房产税?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我司于2017年1月17日从淘宝网司法拍卖到一间思明区办公室,并于2017年3月2日取得法院裁定书,因原开发商跟他人签订了长时间的租赁合同,存在租赁纠纷,导致我司无法取得办公室实际使用权。我司经多次协商无果后于2017年7月12日正式向思明区法院起诉,2019年8月25日厦门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作出裁定,我司于2020年1月1日开始取得实际使用权,因国土局想加收土地初让金,目前一直在协商中,不知何时才能办理相关产权手续,我司计划3月份开始对外出租办公室。请问我司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