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江西省房产税施行细则》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按季缴纳。对于正常申报的纳税人,应按租金所属年度,按期申报房产税。为便于税款征收和纳税人便捷办税,对代开票纳税人一次性收取多年租金的纳税人,可以一次性缴纳。已和纳税人联系,纳税人已明白申报流程。
关于幼儿园房产税的减免问题,我公司2018年购买了一栋商铺准备用于开办幼儿园,并开始装修,2019年6月拿到了教育部门的办学许可证,根据当地教育部门的规定,我们重新申请开办了一家幼儿园有限公司,母公司为这家公司唯一股东,根据教育部规定,民办幼儿园或许办学许可之前,必须将学校主体建好,才能拿到办学许可证,这就导致了学校的房屋必然不可能在学校名下,这样就不能减免房产税了吗?
我司与个体承租签署房屋租赁协议,协议规定租金一年一付,2020年租金于2020.12月1日支付当年租金,经公司研究相应国家号召减免其1-6月份租金》,请问我司在12月份减免其1-6月份租金能否按照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 [2020] 287号的规定: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按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享受该政策? 该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请问对应的验收手续是建筑物主体竣工验收完成还是消防验收完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企业一共修建500套普通住宅,为了更好的销售住宅,将其中4套住宅精装修用于销售展览,后期这4套住宅连同装修也会一起销售,销售前这4套住宅是否应该缴纳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税发〔2003〕89号):“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您的房产已经使用,用于销售展览,需要缴纳房产税。
我司与其他公司在同一地块建造房屋,按所取得的产证各自建造之后,该部分有明确房屋价值可确定房屋原值缴纳房产税,但地下人防车位是共同建造且无明确成本费用,现按投影面积重新划分各自所属的人防车位面积后,请问该部分原值该如何确认,是否可以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后确认房屋价值计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财税地字[1986]8号)第二条中规定: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水泥企业的圆柱形库房为永久性钢混结构,且封顶,按照生产工艺分别有:用来储存石灰石和粘土的原料库、储存混合生料的均化库、储存混合熟料的孰料库、储存水泥成品的成品库,均具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储藏物资”等房屋形态和基本特征。是否纳入房产税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