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有一批房产,每月根据从价和从租部分分别计算缴纳房产税,本月收到政府支付的一笔房产建设类固定资产补贴,我司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会计处理上冲减房产原值。请问我司后期在申报房产税时,房产原值如何计算?是按扣除政府补贴前的房产原值还是按扣除后的?
按照房产的余值计征房产税。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府[1987]164号)第五条规定,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只适用于个人、房管部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含武装警察)、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出租的房产。
贵公司自用房产作为员工宿舍的,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自2019年1月1日起,房产税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如贵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间可享受减按50%征收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行业。2013年开工建设了一栋写字楼,2013年开工建设,2015年12月主体竣工并办理主体验收,2018年6月办理不动产证,2018年11月开始写字楼装饰装修工程,2019年9月装修完成并办理装修验收。2020年1月与A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第一家企业开始入驻。并入装修、地下车库价值后该写字楼原值1.7亿元左右,房产税约148万元/年。2020年申报税源登记,税务局反馈自产权证办理完成后次月起应缴纳房产税,需补缴18年7月至19年12月底房产税约223万及滞纳金56万。
我公司为企业法人,有自建住宅房屋,建成后已办妥不动产权证并按季缴纳房产税。该房屋自建成后至今,一直免费提供给公司员工住宿。请问该情况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00】125号文件和财税【2013】94号文件的规定免征房产税?如果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请问可以申请退回几年的多缴房产税?
请问:我公司将自有房产,低价出租了员工,收了款开了租赁发票,请问如何计缴房产税?是否仍按如下解答执行?
请问根据《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湘政发〔2003〕14号)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租给职工的住宅暂减征50%的房产税。企业无租金收入或免费给职工使用也可以按此文件执行吗?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相关地方税费的通知》(内财税〔2019〕113号)规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授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97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5月6日起,对转租行为不再征收房产税。
您好,根据财税[2004]39号,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现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小区配套幼儿园,因我司无教育资质,现与其他教育公司合作经营开办幼儿园,我司收取经营管理费,请问这种情况幼儿园部分是否可以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转租者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房产转租,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