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维护《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系统将据此自动生成纳税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的规定:“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的规定:“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3)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7〕44号)中规定:农业生产取用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取用水等。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由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我公司为生猪养殖企业,关于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一直不太清楚,网上仅查询到《河南省地方标准 农业与农村生活用水定额》(db41/t 9)中规定的生猪养殖“定额”标准。 请问,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是否参照《河南省地方标准 农业与农村生活用水定额》(db41/t 9)标准执行?若不是,请提供一个农业生产用水限额标准文件名及链接,谢谢!
我公司是矿业公司,但是目前公司还没有矿产资源的开采和销售,没有任何需要交资源税的事项,因为公司所在地没有矿产资源,每月的零申报,税务系统后台报不上,因为无法采集税源信息,上个月改成按次申报,这个月还是显示必报项目,这个要怎么处理呢,之前都是到办税大厅去处现场处理的,但是每一个月都要跑税务局好麻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七、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因此,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河砂、海砂、山砂、卵石以及部分混合石料制作的机制砂,可按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具体征收范围可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附件《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及《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我省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20〕14号)附件《福建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我们加工生产机制砂的企业存在以下四种情况:一是按市场价收购负责高速公路修建的企业开挖山体时采出的泥石混合物进行清洗、筛选、破碎并加工成建筑用碎石和机制砂销售;二是根据负责高速公路修建的企业规定的标高自行无偿开挖山体采出泥石混合物进行清洗、筛选、破碎并加工成建筑用碎石和机制砂销售;三是与负责高速公路修建的企业签定委托加工合同,将负责高速公路修建的企业开挖山体时采出的泥石混合物进行清洗、筛选、破碎加工成建筑用碎石和机制砂移送给委托方并收取加工费;四是免费取得负责高速公路修建的企业开挖山体时采出的泥石混合物进行清洗、筛选、破碎加工成建筑用碎石和机制砂并按市场价定向销售给负责高速公路修建的企业。请问以上几种情况我们加工生产机制砂的企业是否应该缴纳资源税?如果要缴,是按原矿计征还是按选矿计征?谢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十二、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三、根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40号)附件规定,河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砂石:原矿3.5元/吨 ; 选矿3.5元/吨。
因此,请您参照上述文件规定,砂石在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内,但税法未对砂石做出具体解释,具体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七、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方案》的公告》2020年第3号:附件:陕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税目:铁:1.征收对象:原矿,税率:8%,2.征收对象:选矿,税率:4%。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部分矿产资源使用税率的通知》陕财税〔2016〕13号:“一、 对中央列举品目中我省境内铁矿、金矿、铜矿、铅锌矿、镍矿、石墨、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井矿盐、湖盐、煤层(成)气等13个品目矿产资源实行从价计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第三条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因此,铁精粉属于选矿产品,资源税税率为4%,实行从计征,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