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路桥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的施工中包含土石方挖方和填方,填方用不完的会零星销售。现在税务机关要求我们对全部挖方工程缴纳资源税。请问这种建筑工程挖方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修铁路或公路,施工方打隧道产生的洞渣,这些洞渣废料被无偿提供,加工方从洞渣废料筛选出块状碎石物理机器粉碎成颗粒碎石, 加工出来碎石现场由施工方回购作为铺路建筑原料,这些洞渣废料生产碎石要否需交资源税?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鄂财税发〔2016〕1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在煤炭、原油、天然气等已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我省已开采的17种矿产资源按以下税率执行:铁矿3%、金矿4%、铜矿6%、锰矿4%、磷矿石7%、萤石2%、高岭土2%、石灰石6%、石膏2%、石英砂5%、膨润土10%、方解石5%、长石1%、重晶石2%、大理岩和花岗岩5%、绿松石8%、井矿盐4%。
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地热水和矿泉水资源税的征收仍按原规定按每吨2元的标准和政策执行。
附件:湖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汇总表
附件:
湖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汇总表
序号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 折算率
1 金属矿 铁矿 铁精矿(含量60-66品位) 3% 1吨球团矿折算1.67吨铁精矿,折算率为0.6
2 金矿 金锭 4% 1吨金精矿换算0.7吨金锭,换算比为1.42
3 铜矿 铜精矿(铜精矿含铜) 6% 1吨阴极铜折算1.25吨铜精矿,折算率为0.8
4 锰矿 原矿 4%
5 非金属矿 磷矿石 原矿 7%
6 萤石 精矿 2%
7 高岭土 原矿 2%
8 石灰石 原矿 6%
9 石膏 原矿 2%
10 石英砂 原矿 5%
11 膨润土 原矿 10%
12 方解石 原矿 5%
13 长石 原矿 1%
14 重晶石 原矿 2%
15 大理岩、花岗岩 原矿 5%
16 绿松石 原矿 8%
17 井矿盐 井矿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4%
18 砂石、粘土 原矿 2元/立方米 保持原政策不变
19 其他 地热水、矿泉水 地热水、矿泉水 2元/吨 保持原政策不变
拆迁产生或建设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含泥、土、沙石、砖等混合不可分割 )销售给资源回收中心,是否需要交资源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05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目、税率的部分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现答复如下:购买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
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应限定在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等难以在采矿地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对已纳入开采地正常税务管理或者在销售矿产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
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利用挖掘隧道产生的土石渣料生产砂石料是否缴纳资源税?如直接销售给砂石料生产单位是否缴纳资源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税目税率表》中包括岩石(如大理石、砂石)、石灰岩等应税品。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规定,附件: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山东省、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试点省份)的水资源税征收管理。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相关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第五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资源税税目砂石指的是什么,其项下子目建筑石料的征税范围是什么。如: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资源税的税率是按石灰岩税目税率6%征收,还是按砂石项下建筑石料子目税率5元/立方米征收?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规定:石灰石缴纳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是原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规定:“第二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石灰石的资源税是按原矿征收,某水泥企业利用石灰石矿山附带骨料生产线,并对外销售骨料(碎石、机制砂),从石灰石块石到骨料产品,需增加场内倒运及破碎成本,如果按骨料销售价格计算资源税,则比原矿(即块石)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资源税高出许多。请问,该水泥企业骨料的石灰石资源税应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规定:“ 第三条 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问:资源税如果选按次纳税的申报期限和缴款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可不可以按季申报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十二条: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