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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个税递延纳税备案问题

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个税递延纳税备案问题

 我公司为非上市公司,本年度管理层决定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计划,根据财税2016年101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相关规定“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公司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若需要备案,如何进行备案?

发布时间:2021-03-1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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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税前扣除问题

股权激励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该文件讲述的是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所得税前扣除。现在有限多企业成立了作为职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企业,合伙人为企业职工,由该合伙企业持有公司的股票,如果通过合伙平台对其合伙人(即企业职工)进行股权激励,对授予给合伙人的股权激励是否可以按上述方法作为工资薪金计算扣除?如果不可以,应以何种方式予以扣除?谢谢!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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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变更及股权转让问题

关于股东变更及股权转让问题

 我司原股东为5个自然人及1家企业,现其余4个自然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中1个自然人(即现股东为1个自然人及1家企业):
1、在工商进行股东变更后,我司(被投资企业)是否需要到税务部门办理涉及股东变更的手续?
2、自然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对我司(被投资企业)是否涉及需向税务局报备的义务或者其他需要进行的相关手续?
3、自然人股东之间涉及的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谁?

答复如下:
1、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等部门变更信息,更新系统内的对应信息。纳税人无需再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三项信息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下简称贴花)缴纳办法。  
     印花税实行的是“三自”(即自行计税、购买和贴花)纳税和委托代售的缴纳办法,没有规定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人都应自行完税。
    股权转让协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按合同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同一应税凭证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都应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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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间股权激励成本费用在子公司税前列支

集团间股权激励成本费用在子公司税前列支

集团之间股权激励模式下,母公司为上市公司,子公司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之一,子公司员工是授予对象。子公司以母公司的股票为标的,员工拥有母公司的股权;集团间股权激励成本费用在子公司税前列支,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规定,在员工行权当年作为子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是否合理。


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发布时间:2021-01-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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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为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管理层激励相关问题

母公司为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管理层激励相关问题

母公司为上市公司,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管理层,激励对象既有母公司员工,又有非上市的子公司员工,对于激励子公司员工的部分,子公司增加资本公积,当年并未向母公司支付对价。对于子公司(非上市公司)用母公司(上市公司)的股权来激励子公司员工,且行权时,子公司未向母公司支付对价,是由母公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还是由子公司在税前扣除?


您好,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施行法人税制,母公司与子公司从税法层面来看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的是一个法人企业向其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问题。母公司对子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相关规定。母公司和子公司都不得扣除。

发布时间:2021-01-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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