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
第十条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三年的,由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当事人履行公示义务后申请移出的,由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当事人履行公示义务后申请移出的,这里的“当事人履行公示义务”具体指的是什么义务?
消费者在进行消费后,供应方未第一时间提供发票,经过一段时间后消费者要求提供发票时,供应方能否以时间过久为由拒绝提供发票?以及供应方自己的规定,只在消费后60日内提供发票,超过时间不予提供发票,此类规定是否合法?
我在合肥找了一家装修公司,施工完成后总计付款103009元,除了定金15000元是打进对方装修公司对公账户外,其它款项按装修公司要求均打进对方公司财务人员私人银行账户,所有款项只有对方公司开具的收据,装修公司没开发票,装修公司的这种操作是否构成偷税漏税?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小规模季度中转为一般纳税人,如7-9月,8月认定的一般纳税人,8月份补报7月的增值税,8月.9月正常月报,7月份系统自动出来个责令限期改正说7-9未按规定申报增值税。专管员说要交罚款,我认为不应该交呀,都是按正常申报的,怎么就出来未申报的违章记录了呢,该怎么解决,求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如果纳税人符合免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可向客户开具税率栏标注为“免税”字样的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某出口企业向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额10000元,税务局向增值税发票的供货企业发函核实,回函为异常函,发票为虚开。
假设出口企业所管辖的税务局经核查该发票为善意虚开,请问该笔处理方式是1.进项税额转出,再按视同内销再缴纳销项税?,等于是税不退,再额外征收销项税。2.增值税申报表免税处理,企业不缴纳销项税。同时不予出口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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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