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我老婆的工作地址是浙江义乌,但公司注册地是安徽阜南县,义乌这边让我向安徽税务投诉咨询,我老婆在该公司当派遣工6个月,工资单上有扣个税,但进入个人所得税没有看到任何申报的信息,而且工资是分公司账户跟个人账户两笔发放给员工,5000用公司账户发放,超出部分就个人账户发放,这是否存在偷税漏税?下面附上工资单跟公司发工资的短信截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问,在淘宝店铺购买商品后,卖家是默认电子发票,买家之后联系客服,索取纸质发票,但卖家却要求买家自行打印,拒绝提供免费打印服务,买家应当如何处理?
答复如下:
单位和个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需要向省级税务机关检举的,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稽查局检举。
因单位(行政机关)原因,往年个人所得税未代扣代缴,审计发现后整改要求补缴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反馈必须交滞纳金,否则软件上不能录入;单位财务说财政没有此项开支依据。以前没有收到过工资单,不知道个税是否已代扣代缴,责任应在单位,但目前能找到的政策依据只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第三条规定:三、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请问此文件是否仍然适用,如不适用,应该怎样处理。
我公司12月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当月生效,现主管分局让补申报10、11月增值税、附加税等税种并缴纳罚款,因我公司之前是小规模纳税人,7-9月已正常申报,10、11月不须申报,请问这是税局人员核定税费种生效日期的问题还是我公司的问题,我公司应该缴纳罚款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药品名 五香丸,郑州瑞龙国药销售给代理商,出库开票价4元左右,代理商实际销售到诊所的价格为20-28元不等但给诊所的发票只有4元多点,中间差价代理商没有给诊所开发票,全部对私收款,一年的时间,已经卖了几百万的货物,账面上看不出什么不对的,都及时平账,这样算偷税漏税吗?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您好,我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网上扣款缴纳社保,次月产生滞纳金,征管所长以实际入库日期19日为由,让我司缴纳滞纳金,请问,是否合理?我司是否可以申请删除滞纳金欠缴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让商家开发票,要额外让我叫税费,合法吗,不合法的话如何举报?
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商家不能以额外收取税费为由而拒开发票。您要举报某企业拒开发票的行为。您所述情况,因投诉要件(具体商家名称、地址、是否具有证据材料等)不齐全,无法受理, 请补充信息后,再次进行网站咨询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检举。
如果一个公司的非财务人员,发现公司存在严重偷税漏税现象,偷窃公司的财务资料等相关证据向税务局举报,此行为是否违法?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承担,要承担什么责任?依据哪条法律条文?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偷窥企业资料不属于税务机关管理,建议向公安部门联系咨询。若企业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本人于2020年1月19日中午11:40在贵州铜仁思南县乘坐车票号为贵DU3039的出租车,当到达目的地索要发票时,出租车司机对我说:我们不提供发票,我也没有发票。投诉至当地交管部门,在交管领导要求下才提供了定额发票。我想问的是,不提供发票行为是不是想偷逃税?还是说当地的税务主管部门并未给当地出租车提供发票服务?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您提的2个问题,都需要具体的核实才能回答,如果您有需要,欢迎您拨打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具体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