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须再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但对2018年度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日常缴纳税款不足等情形的纳税人,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参照原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未尽涉税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九条规定: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应当开付罚没凭证;未开付罚没凭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情况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您好,请问企业因为拖欠工资,所有对公账户被鼓楼区人民法院冻结,但是企业仍有员工在职,企业不通过对公账户给在职员工发放薪资,企业通过现金方式发放薪资,是否存在偷税呢?
即便是通过现金方式发放工资薪金,仍应按照规定据实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企业存在偷漏税行为,且您持有相关证据资料,您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公众参与-税收违法行为检举"中进行涉税举报。
税盘过了税收征管期间解锁罚款属于什么税收违法。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主管税务局通知我公司去年收到的发票中有一家销售方现在变成走逃企业,发票在去年已认证。
请问:1、做进项税额转出是必须还原到认证当期(也就是要更正申报)吗?还是可以本月做转出?
2、如果要还原到认证当期,导致补缴税款,是否应该加收滞纳金?
"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46号)文件的内容,没有明确你咨询的问题如果处理,如您有这样的业务发生,且已经被加收滞纳金,又属于贵州省征管的纳税人,欢迎您拨打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具体反馈
我单位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依据《税收征管法》 第四十条先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 逾期未缴的经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 局长批准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而我们税务机关向银行出具《税收款项扣缴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适用扣缴税款)》(征管规范要求出具的文书)要求其履行扣缴税款义务时,银行却要求我们先出具查询存款账户和冻结存款的文书,否则纳税人存款余额不足无法履行扣缴义务。况且部分税务领导和人员也同意这种观点。我不理解的是,一、按照四十条规定纳税人逾期未缴应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需再采取税收保全,出具的冻结存款文书根据征管法那条。二、纳税人存款余额不足,税务机关不冻结存款银行就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税收款项扣缴通知书》就没有必要标注的“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至XX年X月X日止”的字样。我个人认为这段标注说明通知书本身具有冻结存款的功能。不知我理解是否正确。三、通知书上要求银行填写在其上存款余额,还需要税务机关出具查询账户的文书。
房开商以低于实际成交的价格开具购房发票,或是采取扣除一部分托管租金的办法开具购房发票,请问这样的行为是否存在偷税漏税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请问: 以前申报月份有正常申报印花税(购销合同),但该月份发生的股权转让或资本金到位当时未申报相关印花税,现在补做修改申报需要做处罚吗?处罚依据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