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7月底新注册了一个企业,目前已经拿到营业执照,公章也办好了,以及已开通电子税务局。
目前对公账户尚未办理,请问是我应该先去办理对公账户,才能在电子税务局进行报税操作是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419号)的相关规定,税务局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时,再对纳税人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税种核定后,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因此,纳税人在发生上述行为时,税务机关会对其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税种(基金、费)核定后,纳税人应连续按期纳税申报。二、如您已有税种核定信息,您可使用IE9或以上版本的浏览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清册->按期应申报”栏目下选择相应税种填写申报表后,按提示操作即可。申报成功后,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税->清缴税款”,自行勾选想要缴款的税种。点击【立即缴款】按钮后,按提示操作即可。另外,如您司为广州市的纳税人,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和办税大厅使用支付宝、微信支付功能缴纳税款。如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过程中有疑问,您可拨打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技术服务电话12366-1进行咨询了解。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1、请问对于公司成立多久要到银行及税务开户,是否有明确规定?
2、有限合伙企业是否也要银行及税务开户并申报?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相关培训资料的通知》(税总办函〔2015〕1089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税源管理的纳入
自2015年10月1日起,税务总局对深圳市国税局、地税局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419号)文件的规定全国适用: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时,再对纳税人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税种核定后,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同时,地税局取消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的零申报的规定。”
根据《纳税人办税指南》的规定,按照“多证合一”等商事制度改革要求,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无需单独到税务机关办理该事项,其领取的证件作为税务登记证件使用。“多证合一”改革之外的其他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境外非政府组织等,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设立登记需要报送的资料有:1.《税务登记表》2份;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1份;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
社保ca已经都办理完成,财务说要办理税务的三方协议,税务才可以收社保费用,不知道这个是个什么流程呢,另外税务的开通怎么确认自己要去哪个税务局办理?还是说可自行挑选就近税务局办理?闽侯地区的呢?开通办理一定要去窗口么?是否可以网签?
(1)办税服务厅人员向纳税人提供《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或《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
(2)开户银行在《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或《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上填写银行账户信息,并与纳税人签订协议,加盖银行印章。
我自己刚开一家租售托管公司,上个月托管一套房,1500元/月年租年付给房东托管下来的,然后我2000元/月短租了出去,租客给了我2000元的押金+2000元的租金,那么我上个月的实际收入是500元/月,但是却进账2000元租金+2000元押金共4000元,2000元的押金是要在租客退房时还给租客的。这种情况我缴税是按照上个月实际收入的500元缴纳,按照虚高收入的2000元缴纳,还是按照公司收入的2000元+租客暂时给我公司保管的2000元共4000元来进行缴税呢?
还有一个问题,租客交钱给我时,拒绝把钱交到公司银行卡里,只愿意支付宝转账,这种情况我收到钱需要自己把租客给的这笔钱转到公司银行卡里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新户需要到税务局做: 1、“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
办理材料:
(1)《“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纸质1份(税务机关制作)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2、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办理材料:
※说明: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若未特别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均为原件;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报送材料或填表说明若无特别要求的,均按一式一份提供。2.使用电子化办税在网络渠道办理的,若无特别说明或要求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新办个人独资企业,2019年1月已开业,在工商成立,到未到税务办理涉税事项,5月首次到主管局办理,请问工资薪金和经营所得的税费种认定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认定呢?
新办企业税费种认定登记起始时间可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中查看相应税种认定有效期或联系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新开业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选择进入“新办纳税人套餐服务”,办理电子税务局注册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具体办理中,纳税人可依据自身情况,按照相关提示,有选择性地完成上述等事项。具体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