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9年1月1日新个税执行后,原来的津地税二[1999]34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是继续执行吗?(没有发布停止执行的文件)。
如果继续执行那就是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的贷款利息可以有两次抵扣(个税规定抵扣1000,津地税二[1999]34号是公积金利息全额抵扣),还是职工任选其中一个进行抵扣。
如果停止执行津地税二[1999]34号,那得发布停止执行的文件才行啊。现在不明白是个什么政策。
请问实习生在企业获得的津贴收入是按照工资薪金税率核算还是按照劳务报酬核算?
如果按劳务报酬核算,则即使每月实习收入2000元仍需要征收240元税金,而不能如同正常工薪收入的5000元以内免征。
广东税务12366回复: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确定的“同工同酬、同福利同待遇”原则,如符合的上述文件要求的,所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否则,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