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郑州交的车辆购置税,但是不是郑州户口上不了郑州车牌,需要回信阳上牌,还用退税吗?
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规定:“第三条 购置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应当到下列地点申报纳税:(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征车购税,在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时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的规定,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的规定,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减)税手续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除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分别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四)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因此,如属上述文件规定的可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办理涉税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同时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和第十四条规定:“本公告所称车辆合格证明,是指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见附件3)。本公告所称车辆相关价格凭证是指: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属于应征消费税车辆的还包括《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本公告所称纳税人身份证明是指:单位纳税人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个人纳税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证件。”
新出台的《车辆购置税法》明确规定,所有应税车辆的税率都定为10%。是否以前如排量1.6L以下车辆购置税减半的政策就不再执行了?
您好!自2018年1月1日起,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已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136号)的规定:“一、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本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应按规定计算缴纳车辆购置税。如不属于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则不需缴纳车辆购置税。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你好,我在5月4日购买了车辆,1、是不是需要在60天内完成缴税呢?必须在7月4日前缴纳税款?2、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具体数额能不能查询?3、7月1日实行车辆购置税改革对我有没有影响?在7月1日前缴税有可能是按国家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缴税,7月1日以后按发票价格的10%交?是不是这样的?谢谢
一、5月4日购买的车辆,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规定:“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请问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正式实施后,新能源汽车是否也需要缴纳购置税?也就是2017年12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是否在7月1日后作废?
根据来文所述情形,《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目前仍然有效,暂未有法律法规作废上述文件。建议您关注各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的对外通知公告及最新政策。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你好,请问暂未摇到号码,车辆证件齐全,临时牌照可以交车辆购置税吗?车辆购置税超出60日缴纳期限,滞纳金怎样计算呢?如若咨询结果与地方执行标准不相符,那么请问依据哪个答复为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您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滞纳金,请以文件规定为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三、2018年1月1日起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2021年1月1日后取消了免征图册改为目录 在此过渡期间 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车辆已经上牌、可以退税吗?退税需要哪些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规定:“九、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已购置的专用车辆,税务机关在2021年1月1日后继续依据《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纳税人在2021年1月1日(含)后购置的专用车辆,税务机关依据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的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税务机关对2020年12月31日之前申报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编列下发最后一期《免税图册》后,不再更新《免税图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