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清税注销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
第六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清税注销前,应当分不同情形办结以下事项:
公司因地址迁移,原税务需要办理注销,在企业所得税清税申报表中,可以全部填0吗?只是地址迁移,并没有公司注销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因此,纳税人需要规定如实申报。另外,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的填报说明,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详细建议您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栏目查看相关内容。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因分支机构注销,之前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是总机构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但是数据为5月份出具,这也是报税时间要求,如今营业部想2020年2月份注销税务,我们该如何做呢?
答复如下:
分支机构注销时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办理其他注销手续即可。
个体工商户已经进行税务登记,并且为员工缴纳医社保,现在个体户已经不再经营准备注销,应该准备哪些材料、如何办理呢?没有申领发票。
答复如下:
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纳税人可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进入“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套餐”,根据纳税人类型,分别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其他申报”、 “综合申报”、“财务报表报送”及“税费缴纳”等业务的办理,其中“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仅针对除分支机构以外的已认定企业所得税税种的纳税人办理,其他类型纳税人无需办理。 如未开通电子税务局的纳税人,需到办税厅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办理材料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 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税务注销 >10.1.1 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
疫情期间全市各办税服务厅暂停现场上门服务,恢复时间将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有特殊业务无法通过线上渠道办理的,自2月3日(农历正月初十)起,可拨打“防疫情12366绿色通道”及各办税服务厅对外公开电话进行沟通、预约后办理。各办税服务厅对外公开电话请查看我局网站“ 首页 > 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2月2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办税服务厅对外服务时间的通知 》附件。
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企业想注销,账面尚有关联方欠款,关联方豁免不用公司还,要交所得税吗,要交的话公司已经没钱交了可以注销吗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好,注销登记需要提供下列资料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大厅办理。
【报送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6)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注销税务登记的材料及办理流程,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我要指引-税务登记-其他税务登记-010601注销税务登记”中第四点“办理材料”及第八点“办理流程”,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具体文件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9〕64号 , 在“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信息公开-税收法规”可查询。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2、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应提供资料:
1.《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
2.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一)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若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1.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2.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
(二)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注销税务登记的材料及办理流程,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我要指引-税务登记-其他税务登记-010601注销税务登记”中第四点所列资料及第八点办理流程,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具体文件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9〕64号 , 在“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信息公开-税收法规”可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