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在今年分立成为了2家公司。分立采取的是存续分立,即本公司继续存在,用一定的资产和债务与他人组建了新公司。
问题1:现关于该分立行为中涉及的资金账簿的印花税该怎么缴纳?
问题2:各类变更执行主体的应税合同的印花税该怎么缴纳?
1、甲乙双方签订合作合同,乙方为甲方提供活动策划及活动组织服务(包括提供开展活动所需的人员与物资),请问该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征税的范围?
2、甲乙双方签订合作合同,乙方派出自己的人员去派发甲方的商品宣传页,请问该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征税的范围?
政府国资金融局出具文件,将其执有的100%国有平台公司A的全部股权,无偿划转到其100%执有股权的国有平台公司B名下,A成为B的全资子公司。增加的是B的资本公积,双方未签订合同协议。B公司是否缴纳产权转移上书据印花税?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十六条规定,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如果涉及到修理。根据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 、测绘、测试等合同,立合同人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我司收到应收票据(附追索权),随即到银行贴现,无借款合同,但相当于从银行提前拿到一笔钱,此种业务需要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吗
贴现是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持票人向银行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贴现本质是企业提前兑现的行为,不属于借贷行为。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贴现合同不属于《条例》所列举的合同范围。因此,贴现合同不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不涉及印花税的缴纳。
贴息贷款合同免印花税,
此处指的贴息贷款合同,可以是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再申请财政贴息的模式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条例第四条第(3)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根据财税〔2015〕144号文件,按照合同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是否融资租赁合同是需要按照合同记载的本金+利息缴纳印花税呢?
我公司因公司制改制而更名(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后除名称变更外,出资人等都未变更,其权利和义务均由更名后公司承继,请问房产证更名是否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万分之五税率的印花税?
重新领取房屋产权证,领受人按件贴花五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领受人按件贴花五元。”
内党发〔2018〕23号 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中提到:“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请问哪些企业是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发〔2005〕32号)第八条的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纳税人未按规定建立、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不按规定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且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五税合一”综合申报的通知》(豫税函〔2020〕169号)规定,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决定推行“五税合一”综合申报。现通知如下:进一步简并征期,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按次申报的除外)等四个税种统一按季申报。纳税人在申报上述四个税种和企业所得税时,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税种综合申报,实现“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