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公司项目开展前期需要做可行性研究报告,与一家公司签订了相关的委托合同。请问这类合同是否需要按“技术合同”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我公司与当地保税区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出让金已支付部分,未办理土地过后手续。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截至目前我司未取得土地实际使用权,土地现状有临时板房,林木、坟头、加工场地等附着物。
我司认为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未实际取得土地,尚未构成纳税义务人,无需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公司设立时实收资本为1亿元,已缴足印花税,2019年减资至5000万元,今年又实缴增资至1亿,请问是否要再缴增资5000万元实缴资本金的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因此,若您企业“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等于原已贴花资金的,无需再次缴纳印花税。
1.固定资产报废,取得的变价收入要不要缴纳水利基金、印花税?
2.固定资产出租,取得的变价收入要不要缴纳水利基金、印花税?
1.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以其账簿记载或财务报表中所列的正确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作为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依据;对账证不全,不能准确反映其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比照地方税收征管实行核定方式征收。
2.印花税: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你好,我想咨询以下问题:
1、动产划转要交印花税吗?
2、不动产划转要交印花税吗?
3、动产与与相关债权、债务及劳动力整体转让,要交印花税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某单位(非金融机构)委托银行借款给我单位,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都由委托方与我单位协商确定,银行只是受托代发该笔借款款项,因此合同实质为该单位与我单位间的借款合同,银行只承担受托代理责任收取手续费,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单位是否可以不交印花税,因为属于与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
房开企业在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按万分之五缴纳的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规定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后,是否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在计算房开项目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您好!我单位因业务需要计划进行企业分立,公司目前实收资本2600万元(资本到账时已按资金账簿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进行企业分立后,新设的企业实收资本2500万元,原公司留有实收资本100万元,公司股东不变。问:新设公司该2500万元实收资本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