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若您符合以上范围是需要缴纳印花税,具体相关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因此,购销合同不包含服务购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合并申报不强制要求一次性申报全部税种,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一次性或分别申报当期税种。
印花税可以分多次申报,指的是按次和按月申报的印花税可以分开申报,对于如果都是按月申报的,有多个征收品目,必须一并申报。
对于房地产企业、面临的市政配套设置费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问题如下:
1、两者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2、两者是否需要交纳印花税?如需,按什么税目?
我司是房地产企业,2020年5月我司拿地后税务登记时税局大厅告知我司可以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5月份拿地后也是我司的筹备期,未收取任何经营性收入,2020年9月份我司准备预售,故在2020年9月我司去税局大厅变更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请问领导两个问题:
一家位于湖北的公司在广东承接了一个建筑服务项目,签订了建筑工程合同,请问该合同的印花税应该在该湖北的公司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交纳,还是在工程所在地的广东的税务局交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从个体户,农村合作社、农产品公司买了农产品,有发票,无合同,我们是否需要根据发票金额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