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您好,我是自然人,我在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认缴股权10万元,尚未实缴,现我欲转让全部股权,以2000元出售全部认缴的股权10万元,请问我签订合同时注明以10.2万价格转让10万股权或是以2000元价格转让10万股权,那财产转让印花税是否以10.2万或是2000元为计税依据交纳呢?这两种描述,印花税是否相同?
你好,我想问下,合伙企业投入的资本金是否要申报资金账簿印花税?如果企业账上是列入“实收资本”会计科目,而不是放入“合伙人资本”是否要按企业规定对应缴纳印花税?谢谢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额,不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因此,对合伙人出资额无需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若是账务处理有误,请重新进行调整。
合伙企业份额转让,转让方和受让方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如需缴纳印花税是否在双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我司为郑州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地下车位无产权,在地下车位销售时与客户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对“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规定如下,“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土地租赁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二、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1.是否包含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印花税?
2.是否包含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地方教育附加?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九条规定:“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规定:“一、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我司为商品销售公司,总公司设立在上海,有厦门分公司。 厦门分公司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厦门分公司所有销售货品均为总公司供给。请问,总公司供给的货物金额需要算在厦门分公司印花税计税基础吗? 厦门分公司需要申报吗?
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