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将股权无偿转让给转让方的直系亲属,转让双方用交印花税吗?有没有税法依据?
2..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将股权无偿转让给转让方的直系亲属,若需要交印花税,如何计算,有没有税法依据?何时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我们是一家分公司,由于和总公司不在同一地区,分公司使用的房产权属是总公司的,现在与总公司之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请问该租赁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另外也想请问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其他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规定: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请问一下我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一份煤炭环保治理业务服务合同,服务内容是乙方利用自有煤炭环保治理设备、设施及专用结壳剂为我方提供铁路运煤环保服务,这项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哪个税目
根据(1989)国税地字第34号规定:“三、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您好。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制,出资额未实缴的情况下,是否要先缴纳印花税?
您好,注册资金不征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对未计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科目的不征收印花税。
您好!我公司拟将已实缴的注册资金500万元,提高到认缴出资5000万元,在增资4500万元未实缴的情况下,是否要缴纳印花税?认缴出资后而未实缴出资,企业资产仍然未超过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人员未超过300人资产总额未超5000万元等三项标准的情况下,企业是否仍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您好,一、注册资金不征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对未计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科目的不征收印花税。
您好!我公司拟将已实缴的注册资金500万元,提高到认缴出资5000万元,在增资4500万元未实缴的情况下,是否要缴纳印花税?认缴出资后而未实缴出资,企业资产仍然未超过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人员未超过300人资产总额未超5000万元等三项标准的情况下,企业是否仍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您好,一、注册资金不征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对未计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科目的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 )规定: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
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所载金额0.5‰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
第十条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非上市公司,无支付对价,无偿转让
投资人以其持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征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规定: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购销合同按照购销金额的0.3‰贴花,若合同分别列明购销金额及增值税额,仅就购销金额计算印花税;若购销金额中含有增值税额,则直接按购销金额计算印花税,不再扣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