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东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给公司需要缴纳哪些税?
而公司又需要交哪些税?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给公司,销售方涉及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购买方涉及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我公司于2017年9月从当地政府拿地一块,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2980万元,并缴纳契税印花税,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后于2019年被政府收回土地、土地使用证。请问这种情况我公司能否申请退还之前缴纳的契税印花税?
因您的问题前提条件不明确,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已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情形下未查询到可以办理退还契税、印花税的政策规定,建议结合实际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规定: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购销合同按照购销金额的0.3‰贴花,若合同分别列明购销金额及增值税额,仅就购销金额计算印花税;若购销金额中含有增值税额,则直接按购销金额计算印花税,不再扣除增值税。
我单位新成立,第一批注册资本金在2021年3月份收到,请问单位在何时缴纳对应的资本金印花税?若2021年度内后续增资,在何时缴纳对应的资本金印花税?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6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纳税期,应于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未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应于书立或领受应税凭证之日起15日内计算贴花;纳税人记载资金的账簿缴税后,以后年度年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数较已缴税两个科目合计数增加的,应于增加当年的第一个季度内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立合同人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规定:“(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因此,个人出租住房行为,个人免征印花税;企业涉及房屋租赁业务,需要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印花税。
我司是房地产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中有一些是营销活动承办合同(没有包含制作),这个不属于印花税正列举里面的内容,那请问是否需要缴交印花税?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承办展览的合同非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
第十七条 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同一份合同中有两个不同内容的事项,要怎么缴纳合同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 第十七条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