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按月申报缴纳印花税,但是9月份因计税基数错误导致多缴印花税,想请问一下,能否申请退税或抵税?
纳税人有因税务机关误收或纳税人误缴而产生的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经纳税人自行发现或由税务机关发现并通知后,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还或抵扣欠税。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必须报送资料:
印花税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帐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未在列举的应税凭证范围内的凭证不征印花税。
土地租赁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复如下: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应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我司为保险公司,下辖四级机构为非独立核算机构,其上级机构为独立核算机构(三级机构)。请问,四级机构保险业务,其保险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是四级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是三级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第二十一条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第二十二条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因此,印花税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参照《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几个问题的补充规定》(沪税地[1992]33号)第六条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财产租赁合同,是指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器具、设备等,但对土地批租、出租场地、出租非机动车的租赁合同,可不征收印花税。
请问湖北税局针对场地租赁,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该场地租赁主要是体育场馆的短时租赁,按小时计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我司经营一家影视制作公司,出品方委托我司进行影视制作,签订影视制作合同,请问需要交纳印花税吗?如果交纳是按加工承揽合同交纳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2.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立合同人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文件(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按所载金额0.5‰贴花。
根据《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工程质量担保合同未在列举的凭证范围内,故不征印花税。
请问有限合伙制企业收到的合伙人出资需要按照印花税-营业资金账簿交纳印花税吗?
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