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近期准备签订定期供应员工量裁服装的框架合同(金额不确定),需定期查看实际结算金额申报税金。
根据过往要求,对于金额不确定的框架合同,可以先按5元贴花,之后按结算金额每次乘以印花税税率。
但是,2018年5月以来,根据财税〔2018〕50号的要求,,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因此对于采用过往惯例先用5元贴花的形式,存在一定的不解,是否应该先在电子税务局申请一个“其他营业账簿”,之后系统认定免于扣款?由于系统所限,选了“其他营业账簿”后,是不能在上面写合同的名字与对方单位名称的。十分感谢!
企业购买软件合同应该按照技术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1.购销合同范围: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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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技术合同范围: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规定:“一、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适用税目税率问题
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我们公司购买的原材料是黄金,我们销售的产品已经缴过印花税,请问一下我们购买的黄金需要缴印花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太原市地区因网签备案较慢,影响商品房销售和按揭贷款办理效率,房地产开发公司先与业主签订草签合同,并根据草签合同办理银行个贷按揭,待网签合同打印备案后,草签合同自动失效,双方权利义务均已正式网签合同为准。草签合同与网签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致、合同当事人一致,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一致。
请问:草签合同和网签合同是否均需要计征印花税?如果均要计征,是否属于重复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因此在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正列举范围之内的需要缴纳印花税。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请问我把在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别人,签订的转让协议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91]国税发15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产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其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纳税人书立、领受“产权转移书据”列举征税范围内的凭证应当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号)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房地产企业签订的购房合同缴纳印花税按什么作为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是合同金额不含税还是合同金额含税?我们签订的合同金额为含税金额。
根据您的叙述,立据人应按转让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税贴花。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另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规定:“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请问:1、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LP出资,没有注册资本,其出资额账务计入合伙人资本,是否应该按出资额计算缴纳印花税?2、如不用缴纳,原财务误交已缴纳印花税,根据征管法规定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备注:税务系统资产负债表因科目限制,无合伙人资本可以填入,故报表在实收资本申报填入,同时财务错误理解缴纳了印花税。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号)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您好,请问一下四川自贡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相关文件。
答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85号),对下列应税项目,分别按相关比例核定计征印花税
2.商业企业购销业务(买卖业务),采购业务按实际采购金额8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销售业务按实际销售金额30%-5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纯零售业务除外),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现在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还是计入税金及附加,是否通过应交税金处理?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