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查账改核定属于依职权事项,不作为依申请事项。根据厦税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我市印花税纳税人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或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应税凭证签订情况,在市局确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核定征收比例。 因此,如符合核定征收印花税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你司是否符合核定征收印花税情形,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投资方支付投资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举的合同范围,不征收印花税。对于被投资方而言,接受投资后,注册资金增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施行细则》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文件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您好 请问根据法院裁判文书(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等进行房屋过户,未另外书立书据的,是否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分为查实和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沈地税2007 17号 印花税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查实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结合国税函〔2009〕9号、公司法(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二条)的内容,分公司跟总公司应属于同一法律主体(不是平等法律主体),总分之间的购销(以发票结算的)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分查实和核定两种征收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目前企业中股权转让的不少。2014年3月份注册资金认缴制以来,很多股东没有实际出资就进行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双方就尚未实际缴纳的注册资金转让定价为0,如何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呢?目前政策没有对这一块进行具体的规定,该如何把握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 额:
根据国税函〔2009〕9号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我跟总公司是同一法律主体,并且总公司调拨商品给分公司,是没有签订合同的,仅以增值税发票结算,采购金额是否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了?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我单位为购物中心,与商户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有2种,一种是按照营业额提成,另一种是固定租金与提成租金取高,请问这2类合同的印花税如何缴纳?
您好,对于您的问题,需要核实企业印花税如何征收
1、汇总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1号)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技术合同)印花税中,技术合同是如何判定的?科技局认定的技术合同肯定是,那其他没有科技局认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合同是否应按技术合同缴纳印花税?
另外,软件使用费是否需要缴纳(技术合同)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立合同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您好,有限责任公司由自然人股东组成,认缴出资未实缴。现在其中一个自然人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自然人,请问一下股权转让印花税是按产权转移书据来计算吗,谁是纳税人呢?(是由自然人来缴纳印花税还是由这个有限责任公司来交),这个印花税有优惠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