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如实按照应税劳务及服务名称开具发票,装款款开房地产开发住宅楼款是否符合增值税票据规范。
2、购买的房屋备案合同为毛坯备案,室内装修与开发商另行签订的装修合同未备案,为什么缴纳契税要按照房屋总价与装修总价合计来收取,如备案是精装房或备案是毛坯+精装,契税收取无可厚非,本项目装修为业主与开发商自行签订的,按照房屋款+装修款来记取契税不合理。
1、契税法出台候,很多人都担心,以后卖房都是最少3%的契税税率。请问,按目前的税率首套房和二套房都是1%-1.5%,以后还会继续吗?
2、另,假设税率改了,缴纳契税的税率是按实际申报缴纳时候的税率计算,还是按签订购房合同时的税率日期计算?
我在昆明呈贡区购买了一套新建商品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名下无其他住房。现对契税缴纳提出以下问题:
一、我应在什么时间前缴纳契税;
二、我应通过什么方式、到哪里缴纳契税,我可以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契税吗?
特殊情况关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咨询
具体情况:2020.2.17以“招拍挂”方式与政府签订了一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且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合同签订时只缴了30%的保证金,正好赶上疫情,土地证一直到2020.8月份还没有办理,并且分期付款约定的最后一笔是在2020.8.12日之前付清。想请问下,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到底是在什么时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按成交价款缴纳契税后,在办理施工许可证环节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缴纳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房地产企业为取得土地,需建造回迁房作为补偿给被拆迁居民。回迁房的建造成本已计入拆迁补偿费,这部分拆迁补偿费还未缴纳契税。疑问是: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回迁房的建造成本?还是回迁房的市场销售价格?想得到官方回复。
我于2017年6月购首套新建商品房,合同面积124.18,合同金额503735元,并于当月持开发商开具的首付款发票(预收款发票,不带税率)按合同金额503735的1.5%缴纳契税7556.02元。2020年5月开发商通知办不动产证,实测面积124.45平,并开具5%税率发票,不含税金额480790.48元,2020年7月领取不动产。按1.5%税率实际应纳契税金额为7211.86元,与已交契税金额差额为344.16元,请问这个契税差额可以去契税大厅申请退税吗?
本人2016年底在许昌全款购买住房一套,半月前在郑州看房交首付,签订书面合同和贷款合同,现贷款还未审批下来。三天前至许昌市民之家缴纳契税,办理许昌这套房子的房产证,工作人员让我按照二套房缴纳契税。我觉得郑州那套房子贷款还未审批成功,能不能成功购买还不好说,而且许昌这个几年前就签订合同,只不过缴纳契税和办理房产证时间晚了些,半个月前缴纳契税就能按首套房政策走?难不成这两套房子都按二套房的契税政策走?我把我的疑问和实际情况向工作人员说明之后,工作人员坚持按二套房缴纳契税。现有如下疑问:1.首套房认定标准是什么?应该得根据相关证明来判断吧 2.工作人员的解释是否合理? 3.两套房子都按二套房缴纳契税?还是许昌按二套房缴纳,郑州的就可以按首套房缴纳?
1,我的房子是我和前妻16年买的,产权证写的我两个人的名字,19年我俩已离婚,离婚协议表明房子归我,但是因为当时没有还清贷款,就没办理房子过户。请问我这种如果办理产权证减名,还清贷款后,需要带什么的材料去办理?需要前妻到场吗?有什么费用要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