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地产公司。2018年6月10日,我公司通过“招拍挂”形式竞买到一块面积约20亩的土地,并于2018年6月12日与当地国土部门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2018年年6月15日我公司向当地国土部门交付土地出让金15000万元(注:土地出让合同中没注明该款项包含市政建设配套费事项,也没约定将来要缴纳该项费用)。在缴纳15000万元土地出让金后,我公司依据缴纳的15000万元申报缴纳了契税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
2019年11月,我公司按规定向当地住建部门办理了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同时按当地政府部门规定向住建部门(注:不是国土资源部门)缴纳了2000万元的市政建设配套费。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地产公司。2018年6月10日,我公司通过“招拍挂”形式竞买到一块面积约20亩的土地,并于2018年6月12日与当地国土部门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2018年年6月15日我公司向当地国土部门交付土地出让金15000万元(注:土地出让合同中没注明该款项包含城市建设配套费事项,也没约定将来要缴纳该项费用)。在缴纳15000万元土地出让金后,我公司依据缴纳的15000万元申报缴纳了契税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
2019年11月,我公司按规定向当地住建部门办理了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同时按当地政府部门规定向住建部门缴纳了2000万元的城市建设配套费。
您好,请问,
1、延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所缴纳的滞纳金,要不要缴纳契税?
2、延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所缴纳的滞纳金,土地增值税清算能否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因企业经济纠份,A企业未办证的房产被法院裁定给B企业,未办证的房产未缴纳契税,A企业还需要补交这部分契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一国有企业取得一处房产,现又出售给个人,合同价格为1000万元,税务机关委托价格认定中心评估价格为1500万元,卖方应按多少价格给买方开具发票,买方应该按多少价格缴纳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区分面积,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根据《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闽政〔2003〕20号)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土地、房屋被县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重新承受土地、房屋面积没有超出被征(占)用原有土地、房屋面积的免征,超出被征(占)用原有土地、房屋面积的,按规定征收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针对您所述情况,请携带书面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作进一步确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1、房屋契税缴纳是否需要在一定期限内缴纳?这个期限是多久,是以房屋备案时间,还是以交房时间开始计算?未在期限内缴纳契税是否有滞纳金?滞纳金怎么计算?
2、房屋契税缴纳,是按当前税率政策缴纳,还是按交房时期的税率缴纳?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