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已通过“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的“微办税——办税入口——一手房税款申报缴纳”模块操作完成“增量房交易信息采集”、“增量房交易资料上传”和“增量房交易申报”,在办理“增量房交易缴税”时缴款失败,可通过“解除扣款锁定”模块,输入备案合同号查询扣款失败的税票信息,点击【处理】按钮,进行解除。系统提示“确定处理该异常缴款信息”,点击【确定】按钮,系统提示作废成功。此时可在“增量房交易缴税”模块重新缴款。
根据《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包括苏家屯、新城子镇区内)新建、翻建和扩建的住房、厂房或公共建筑,均应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可见,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直接与“新建、翻建和扩建”相关,与取得土地使用权无关。
请问,2008年之后,按照沈地税发[2008]213号《关于明确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四条第一款预交契税的。可否办理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根据《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包括苏家屯、新城子镇区内)新建、翻建和扩建的住房、厂房或公共建筑,均应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可见,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直接与“新建、翻建和扩建”相关,与取得土地使用权无关。
请问,2008年之后,按照沈地税发[2008]213号《关于明确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四条第一款预交契税的。可否办理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根据财税[2004]134号: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的,用于本地块外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的建设的一种地方政府性基金。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针对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收取的,收费依据也是依照建筑面积。
可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项目开发相关,与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无关。所以我认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应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请问我的观点正确么?
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A在B的土地上建造办公楼,现在将房产转让给C,无法办房产证,C需要缴纳契税吗,若C将房产转让给B,办理房产证后,B再将房产转让给C,哪个环节需要缴纳契税。
根据《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10号)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属于“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契税申报时应取得不动产销售发票,即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不动产销售发票。
根据《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38号令 ):“...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及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第四条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被债务人申请破产,法院鉴于甲公司有成熟的技术和产品、有不动产和设备,有挽救希望,办理了破产重整裁定。
我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出家十亿元,被选定为重整人,后法院出具裁定书,确认我公司重整成功。
我公司持裁定书办理了甲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甲公司企业信用代码未发生变更。
问:1、公司重整成功后是否需要交纳契税?如需缴纳,缴纳契税的主体是谁?
2、日后甲公司办理名称变更是否需要交纳契税?如需缴纳,缴纳契税的主体是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