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契税
办税百问

如何撤回一手房契税申报材料,还未填完就提交了

如何撤回一手房契税申报材料,还未填完就提交了

    如您已通过“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的“办税点我——网上办税服务——一手房税款申报缴纳”模块操作完成“增量房交易信息采集”和“增量房交易资料上传”,纳税人信息采集内容完整,上传附列资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第一时间将审核通过信息反馈至“我的消息”。如审核不通过被退回的,可通过“增量房交易办理进度导航”或“我的消息”模块根据系统提示重新采集增量房信息;如提交后发现信息填写错误且税务机关还未审核的,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后再重新采集。 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通过“纳税服务——公众查询——办税地图”模块查看。    

发布时间:2021-04-0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契税  

办税百问

缴纳契税时如何认定二套房还是三套房

缴纳契税时如何认定二套房还是三套房

本人合肥市区户口,本人及家庭在合肥市区已有一套房,18年在合肥市区又购买了一套新建商品房(当时算二套房)并于2020年底交房,但开发商尚未办理房产证,也未缴纳相关税费。现在本人想在合肥市区购买一套二手房并办理相关手续,因合肥市二套房与三套房的契税比例不同,想咨询现在准备购买的二手房在办税时会算作二套房还是三套房?与之前购买还未办理房产证及纳税的那套新建商品房之间是否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套为二套另一套为三套?


    根据财税〔2016〕23号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发布时间:2021-04-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契税  

办税百问

2016年买的房子,当时交了4个点的契税,现在国家契税降低了,在90平方以下的交1个点,90平方以上的交1.5个点。且这是我家唯一购买的商品房,是不是可以申请退多交的钱

2016年买的房子,当时交了4个点的契税,现在国家契税降低了,在90平方以下的交1个点,90平方以上的交1.5个点。且这是我家唯一购买的商品房,是不是可以申请退多交的钱

我家是2016年买的房子,当时交了4个点的契税,现在国家契税降低了,在90平方以下的交1个点,90平方以上的交1.5个点。且这是我家唯一购买的商品房,是不是可以申请退多交的钱,如果能退,请问怎么退,麻烦给个回复



    1.根据财税〔2016〕23号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发布时间:2021-04-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契税  

办税百问

房地产在开发过程中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但对应契税缴纳时间晚了1个月,是否需要缴纳契税滞纳金?

房地产在开发过程中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但对应契税缴纳时间晚了1个月,是否需要缴纳契税滞纳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但对应契税缴纳时间晚了1个月,是否需要缴纳契税滞纳金?

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豫财税政〔2012〕24号)规定,一、采取协议出让土地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应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土地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二、采取竞价方式出让土地的计税依据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三、根据《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规定,第十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税、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天。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四、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5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前。
    五、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如何确定契税滞纳金计征时间的批复》(豫财办农税【2005】2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因此,纳税人在办理完按揭、抵押贷款手续,签署取得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即为土地、房屋杈属转移合同的生效日期,已经发生了纳税义务,纳税人应在10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纳税义务发生30日内,纳税人未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未缴纳契税的,征收机关在纳税义务发生30日后,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3.11契税申报【四、附报资料】1《契税纳税申报表》2份;2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原件;3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4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合同及合同性质凭证原件(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法院裁判文书等);5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合同及合同性质凭证复印件(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法院裁判文书等)……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市政建设配套费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契税。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税、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天。自2014年1月1日起,河南省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前。如您单位相关业务纳税义务发生在2013年12月31日前的,应在10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纳税义务发生30日内,未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未缴纳契税的,征收机关在纳税义务发生30日后,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纳税义务发生在2013年12月31日后的,则纳税期限为纳税人办理土地权属登记之前,且无滞纳金。建议您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界定是否涉及滞纳金,并及时办理契税申报业务。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契税  

办税百问

个人贷款购买唯一住房什么时间缴纳契税,交房时还是拿到房本后,有没有截止日期,去税务局缴纳需要什么资料

个人贷款购买唯一住房什么时间缴纳契税,交房时还是拿到房本后,有没有截止日期,去税务局缴纳需要什么资料

    根据陕政发〔1998〕23号:

    第十一条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因改变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本条所称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及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契税  

办税百问

目前芜湖在土地竞拍时高出地价部分作为教育基金,此部分教育基金不作为土地价款组成部分。教育基金需要缴纳土地契税吗?

目前芜湖在土地竞拍时高出地价部分作为教育基金,此部分教育基金不作为土地价款组成部分。教育基金需要缴纳土地契税吗?

 目前芜湖在土地竞拍时高出地价部分作为教育基金,此部分教育基金不作为土地价款组成部分。请问:
1、教育基金需要缴纳土地契税吗?
2、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作为成本列支吗?
3、所得税缴纳时可以作为成本据实列支吗?
4、增值税缴纳中可以抵减吗?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三十八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是指纳税人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支付的款项。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政府或有关单位、部门以扶持、奖励、补助、改制或其他形式返还、支付、拨付给纳税人或其控股方、关联方的金额应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剔除。”
    教育基金属于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的,可以扣除。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根据财税〔2016〕140号规定:“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属于上述文件列举范围内的,可以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扣除。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契税  

办税百问

男女双方在婚前各自购买了一套住房,婚后一方需要缴纳契税,为什么要按二套房缴纳契税?

男女双方在婚前各自购买了一套住房,婚后一方需要缴纳契税,为什么要按二套房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契税  

办税百问

同一控股人企业之间转让土地征契税吗?

同一控股人企业之间转让土地征契税吗?

甲企业与乙企业的股东,都是相同的两个自然人控股,投资比列也相同。。

现在甲企业将自己的一块土地投资到乙企业。并获得乙企业股权。

那么乙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是否符合财税(2018)17号规定的:同一投资主体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契税  

办税百问

海域使用权作价入股缴纳契税吗

海域使用权作价入股缴纳契税吗

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拍卖一宗海域使用权后,又将该宗海域使用权以投资入股到A企业,请问海域使用权以投资入股到企业要缴纳契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第一条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契税  

办税百问

房地产企业交纳增值税时,交纳的大市政配套费,契税。可以扣减吗。

房地产企业交纳增值税时,交纳的大市政配套费,契税。可以扣减吗。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规定,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契税  

«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