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公司不是房地产公司,名下有一个广场,现在自然人股东将其30%的股份转让给本公司持有70%股份的法人股东,需要交契税跟土地增值税吗?怎么交?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占有30%、20%的香港法人股东将他们的股权转让给本公司持有50%股权的我国法人股东,需要交土地增值税跟契税吗?怎么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如您购买的是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对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一、关于契税政策
您好!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土地款滞纳金要不要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你好,我有一块住宅用地(私人名),现在我想把这块地以入股投资或无偿划转形式转到我公司(该公司我是唯一独立股东),请问到时将该土地证由私人名转到公司名下是否需要交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六条规定:“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本人户籍在成都,目前名下有三套房,房屋契税及产权办理情况如下:
1.第一套房位于成都简阳市,于2014年签订购房合同,目前已缴纳契税并办理产权证;
2。第二套房位于成都锦江区,于2016年购买签订购房合同,面积85平米,目前接到开放商通知,正准备缴纳契税办理产权证;
3.第三套房位于成都简阳市,于2018年签订购房合同,目前未缴纳契税和办理产权。
请问目前我这种状况,正准备缴纳契税办理产权证的第二套住房是否可以享受契税优惠政策,按照1%税率缴纳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六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请问:同一投资主体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是否属于同一投资主体?总公司无偿划拨房产给分公司是否可以适用上述免税政策?
我本人是南通户籍,我老婆是无锡户籍,我在南通已经有一套房,是我个人名字。现在双方一起在南通合买了一套新房,办理契税时需要去无锡打无房证明吗?
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应提供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3份。
(2)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我司以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土地成交总价款30亿元,合同中无其他费用或附加条件。取得土地后需要缴纳的大市政配套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谢谢
根据财税〔2004〕1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