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我司以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土地成交总价款30亿元,合同中无其他费用或附加条件。取得土地后需要缴纳的大市政配套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谢谢
回复如下:根据财税〔2004〕1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其他个人购买住房契税: 家庭唯一住房 90平方米以下(含)计税价格×1%,90平方米以上,计税价格×1.5%。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90平方米以下(含)计税价格×1%,90平方米以上 计税价格×2%
有滞纳金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李某在农村有一块宅基地,宅基地上盖有房屋,没有房产证,只有集体土地宅基地证。因城市改造被政府征收,因李某已经去世,李某的儿子王某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协议商定以货币补偿。王某用补偿款在外地购买商品房时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契税,请问这种无证的房屋被征收后可以减免契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2012年12月6日起,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