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第224号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即将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一、契税上涨是误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将取代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事实上,《契税法》关于税率的规定与《契税暂行条例》中的规定是一致的,均为3%-5%。
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规定:“一、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是百分之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我单位2020年12月份购入23亩地土地出让金价格为2958万元,另一国有企业于2016年购入28亩土地出让金价格为1935万元,因规划调整现单位将本单位23亩的土地与国有企业购进的28亩的土地进行置换,置换时双方依据现在市场价格协商一致双方都不支付补价直接置换,请问依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以及《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相关规定我单位是否可免征契税。麻烦请以文字形式回复,谢谢!
请问易地扶贫搬迁户与政府单位共同购买的商品房契税该如何征收?也就是说该房产由易地扶贫搬迁户与政府单位共同共有,且政府单位占比较大。谢谢!
有产权应区分各自持有部分分别计算。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契税申报办理资料:《契税纳税申报表》2份、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享受契税优惠的,需要提供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具体资料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政府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让合同并支付土地出让金后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比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总金额为100万,契税为100万*3%还是(100万/1.09)*3%,如是(100万/1.09)*3%的计算方式,我们和政府签订的土地合同金额未进行价税分离,且取得的非税收入收据也为进行价税分离,契税计算是否还适用(100万/1.09)*3%的计算方式?
我和前妻名下共有一套房子,各占50%。那套房子契税缴纳日期是2018年12月17日,后来我俩2020年11月20日离婚,前妻把她占有的一半份额转给我了,现在我在2021年1月10日将此套房子出售给他人,那么在交易的时候需要交纳增值税,契税吗?
我单位是一家酒店公司,3年前因经营困难,采用售后回租方式出售房产融资500万,按期交付租金,房产所有权已经进行变更。现合同到期将房产经协商以原价500万进行回购,现想询问这次交易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以及此次交易卖方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因房产以原价回购,土地增值税是否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