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负责县城污水处理厂,但目前所接受的污水即有生活污水又有工业区污水,请问环保税应如何缴纳?
您上次给的回复没有正面回答问题,如果有此类情况应全额缴纳还是按照水量减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九条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693号)规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2019年7月份专业施工方针对2019年4月至6月专业施工部分缴纳了环境保护税,同年针对同一个工程施工总承包方在2019年9月缴纳2019年4月至6月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税。问题:1、针对同一个工程同时间段施工的环境保护税是否存在重复缴纳;2、若是,是否可以由专业施工方申请退税(环境保护税)?
最近河源市东源县追征08年1月1日起仍在建工程环保税,并给出《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详细见上传文件。
请问建筑工地究竟该怎么缴税?异地施工环保税怎么报?没有相应监测数据又该怎么报?
1.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对规模化养殖需要缴纳环保税,规模化以存栏量作为标准。如果一月份存栏量达到规模化养殖标准,二月未达到,三月又达到标准,那么申报第一季度环保税的时候应该如何申报?一月三月填写数据,二月填零还是不申报?如果二季度都未达到规模化标准,那么二季度做零申报还是不需要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的规定: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我公司生产用废水,经过厂内污水设备处理后,达到污水排放标准,然后再排放到市污水处理站集中处理,请问这样排放污水,需要缴纳环保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建设施工工地扬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税函〔2018〕4号)规定:“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扬尘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由建设单位(含代建方)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
九、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如发生环境保护税应税行为,则需按照环境保护税相关文件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问题:企业有多个排放口,其中一个排放口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超标,是不是超标的排放口不能减免税,其余不超标的排放口可以减税? 还是只要有一处排放口超标,所有的排放口都不能减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