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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环境保护税计算问题咨询

环境保护税计算问题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第十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发布时间:2021-03-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环保税  

办税百问

环境保护税申报问题

环境保护税申报问题

您好!我司注册地在高新区,生产经营地在灞桥区,环境保护税的主管税务局为灞桥这边,我司在申报环境保护税时存在以下问题:

1、在灞桥税务大厅申报时存在大气监测报告中有污染物名称为丙酮和非甲烷总烃两种,但在税务申报中没有这两种对应的污染物名称可选,应如何申报?

2、在排放口所属地税务大厅已申报并交税,但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查询中仍然存在未申报记录,并且在申报表中主管局为高新税务局,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在电子税务局零申报?


回复:  1.环境保护税申报需要根据《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对应的税目申报,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您公司的污染物是属于税目表中的哪个项目;

发布时间:2021-02-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环保税  

办税百问

享受环保税减免若干事项的请示

享受环保税减免若干事项的请示

某企业共3个排污口,所属期2018年第三季度,该企业其中有1个排污口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了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两个排污口因排放指标符合环保税减免的条件,从而享受了环保税的减免。

依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10月25日联合发布的财税〔2018〕117号《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发布时间:2021-01-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环保税  

办税百问

环保税月报表-实测浓度值

环保税月报表-实测浓度值

问题一:如果一项环保征收品目的标准是1,我们如果有两天超标,一天超标是2,另一天超标是3,这月30天平均是0.8,我们是填3还是2.5,还是0.8

问题二:国税说我们的总氮超标了,但是添加信息采集时,征收名目里没有找到总氮这个征目


您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的相关填报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中,没有总氮,总氮不在环境保护税的应税范围之内。

发布时间:2021-01-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环保税  

纳税知识

环保税是建筑企业交还是房地产企业交

环保税是建筑企业交还是房地产企业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上述政策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具体涉税事宜建您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发布时间:2021-0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环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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