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应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故应由享受加计扣除的单位把资料留存备查,登记流程可咨询当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由于2018年有几个月按时报税了,但由于客户资金没按时收回,导致税金有几个月份没能按时交税。信用等级为D级,2019年4月就全部补交齐。目前根据税局评分是68.5分,还是D级。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为了扶持小微企业,出台了纳税信用等级的修复规定。我是想问下,像我们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修复吗?因为有的说D级要保留两年,这是硬性规定。有点疑惑,望及时帮忙解惑下,谢谢!
1、对执行“免抵退”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对其“免抵”税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对其“免+抵”增值税征收还是对其“免抵”的“抵”增值税部分征收?
2、这是个特别重大的政策问题,我提的问题很清楚很直接,请明确答复吧?是对其“免+抵”增值税征收还是对其“免抵”的“抵”内销增值税部分征收?
我司开具给客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快递过程中将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丢失。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公告要求,我司将记账联复印加盖发票专用章给客户,客户是不是即可以抵扣进项税,也可以所得税税前列支。
我公司支付日常用电费用,按电力公司要求将电费缴纳至“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上级单位),取得由“国网济南市历城区供电公司”(下级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问,是否可以收下级单位开的发票?是否违背三流一致原则?
纳税人申请跨区(省辖市、县)迁移前,应办结相关涉税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2)《发票领用簿》、已开具未验旧的发票、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
我单位有一家在湖州注册的公司,主要办公地点在杭州。申领到税务UKEY之后,被告知若在湖州以外开票,大数据会检测到开票ip地址异常,有可能会被列入异常。我查了一下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确实在2011年发布第九号公告规定了发票只限于领购单位在本市、县范围内开具使用,她的提醒并非没有道理。但是我想,在全省、全国都在推行电子普票的情况下,这个管理办法是不是已经不太适用了呢?如果一定要遵循该规定,那就只能在当地的电脑开具,方法不外乎于找代办或者自己带着税务UKEY到当地的网吧开具,这除了增加企业的成本之外没有丝毫意义,也没有显示出税务UKEY方便群众办税的一面。长三角一体化、只跑一次,这些一直在提,确实比以前有进步,但是开个发票我跑了三次还没成功,第一次我电子税务局代开普票,税都扣了,同事去领的时候被告知不能代开。第二次我去领UKEY,柜台让我把代开扣的税退回来再重开,填好退税申请了,管理员又不让退。现在领完UKEY,还告诉我只能在本地开具,这也太不合理了吧?这都是什么事儿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 )》第四条“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按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房屋买卖合同是否为房屋原值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