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填写的项目应齐全。另外,纳税人可按生产经营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其领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此外,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办理业务。如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过程中有疑问,建议您拨打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技术服务电话12366-1进行咨询了解。
如果交易异常或已经缴费,但是查询显示未交费的。应该是网络问题,经我们系统查询若没有缴费日期的,这种情况下,社保费实际上是没有缴纳成功。银联公司会将已扣走的钱款退还到缴费银行卡上。在此期间,个人仍可以继续通过网站使用“银联在线缴费”办理缴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文件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19〕1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以下统称纳税人)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规定,
【事项名称】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业务描述】
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等部门变更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更新系统内的对应信息。
一照一码户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 号、第44 号、第48 号修改)第二章
【办理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
1.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变更信息的有关材料复印件1份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1、目前是否无需线下窗口办理,已实现非接触式网办?
2、自然人注册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后,一般需要多久才会发送账号信息到手机上?
3、税款通过扫码支付后如遇到税款退回怎么办,重新缴纳?为什么出现该情况?万一没有及时注意处理是否有问题?
网上查到的资料: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支出属于是第二年的医疗费用,到2019年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起付线”,可以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那请问:我2018年年底住院,2019年年初住院,按上面的理解,这次跨年的整个住院大病费用都可以属于2019年的医疗费用,但因为医院医保要求年底断帐,2018年年底在没出院情况下进行了一次断帐结算,那年底的断帐结算是否可以算入2019年的医疗费用?如果不能计入2019年度费用,是否对纳税人不公平,按规定跨年的住院费用都是可以计入2019年度的,因为在未出院情况下医院医保方面的断帐为什么我就享受不了这次住院费用的整体减税优惠呢,而只能享受断帐后的医疗费用减税呢?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纳税人自己的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税局的代开发票专用章。
你好,我们是小县城的蔬菜企业,平时进货都是去菜市场,很多是直接向农户个人购买的,无法提供发票,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办?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取得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生产单位自产的农产品,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据此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