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广州的公司,有两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中山公司开具的,因为第三方保管原因发票丢失,现销售方(中山公司)已经去税局办理挂失,但在发票/税务证件挂失损毁表上填了因购货方单位保管不善导致发票遗失。广州公司会因为这个被扣分吗?
因您的问题前提条件不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因政策变化导致产生应退行为,能否由税务局统一批量处理退款,减轻纳税人负担;
2、自行申请的,可否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入库减免退抵税”模块办理退费,请测试核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贴花。
A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通过招拍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商业用地;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证载开工日期2012年10月1日,竣工日期2013年10月1日;项目全部是自建自用项目(自己生产经营使用,不是开发后对外销售),未竣工验收,未办理产权登记;部分房产出租、出借了几年,部分房产还空置。2020年4月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整体拍卖。请问:(1)增值税税目是转让土地使用权还是销售不动产?(2)如果是销售不动产,是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还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3)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扣除?(4)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按规定加计扣除20%?(5)申报土地增值税时,是按房地产企业申报还是按非房地产企业申报?(6)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该房产是新房还是旧房?(7)如果按新房,对方目前处于破产清算阶段,账目较混乱,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票据、合同、支付凭证齐全,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能否按重置成本评估价格作为扣除金额?
关于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里明文表述: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工商登记信息,不再重复采集。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对于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税务部门提醒企业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对于税务变更登记事项,税务部门要回传给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要及时接收,并用于事中事后监管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同一控制下的无对价支付的吸收合并中,合并双方签订一份合并协议,约定在合并日之前将被合并方资产逐步分批次交割过户给合并方,上述情况应当认定为一次交易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还是应当认定为多次交易分步实施完成合并,需在连续12个月内完成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为后者,12个月的起止时间如何确定,以合并协议或合并决议为起算时间还是以第一笔资产完成过户为起算时间,截止日是否为全部交割并办理工商变更/注销登记?
收到信息内容:贵单位在税务机关系统中登记的行业,经初步筛选判断,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中“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涉及的相关行业。如贵单位确实符合上述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享受有关税收减免政策。对于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一百零九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
二、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三、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本公告第二条第(一)至(五)项关系的,不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