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您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法规库查询上述文件及其附件。税务总局已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你好。我们新成立了一个公司,要办理税务登记。为避免走弯路顺利办理,我想问以下几个问题:1、办理税务登记是到行政服务审批大厅现场办理,还是在网上办理?2、如果是现场办理,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亲自到场?
新开业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选择进入“新办纳税人套餐服务”,办理电子税务局注册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具体办理中,纳税人可依据自身情况,按照相关提示,有选择性地完成上述等事项。
你好!我是软件公司的,我想咨询一下。我们公司委托其他公司开发软件,我们公司支付全部劳务费用。软件完成后,源代码和著作权归我方所有。这种情况,可以享受国家即征即退政策吗?
您好,根据财税〔2011〕10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现行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委托其他公司开发软件的情况,未在上述文件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请问书面报告税务机关要怎么操作,需要罚款吗?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发票遗失、损毁报告办理材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 2、《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份(条件报送,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办理流程及表单下载地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官网点击“ 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发票办理>2.4.3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对于之前建议优化三方协议的答复,或许答复的工作人员已习惯税务系统的操作流程,但请问还记得第一次在电子税务局上操作签约三方流程感觉轻松还是困难?找一些首次在电子税务局上办理网签三方的人,问问他们办税体验如何,有几个人会觉得容易?尤其对于文化水平有限、又被要求必须在税务电子税务局上网办三方协议的个体户纳税人们,请以纳税人的实际需求为导向优化三方协议,实现降低网办难度。
要求:如果暂时不能实现输入同名账号信息后一键签约成功、输入异名账号信息的一键下载打印协议/待银行维护后再一键签约成功,先把点击、提交、获取、确定、确认、关闭等可以自动化的步骤简化省略,从细化操作10个步骤(同名)20个步骤(异名)简化到两三步。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有二手车经销业务,5月销售了采购的二手车,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栏位时,下拉选项中没有此项公告对应的选项,请问改如何填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现在由于疫情原因没有那么多业务,一般纳税还可以改成小规模纳税么,如果可以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不正常。
关于不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公告)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违法行为项目:25.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个人接受继续教育(国家开放大学,学信网在籍),选择由父母扣除,怎么操作?
因为个税app中“继续教育”只能申报账号本人,所以在父母app填“子女教育”可以吗?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如您已通过“澄迈税务”微信公众号的“办税服务——一手房办税”模块操作完成“增量房交易信息采集”和“增量房交易资料上传”,信息采集内容完整,上传附列资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第一时间将审核通过信息反馈至“我的消息”,纳税人点击消息内容跳转至增量房交易申报模块进行确认申报。如审核不通过被退回的,可通过“增量房交易办理进度导航”或“我的消息”模块根据系统提示重新采集增量房信息。
如您按上述操作无法查询到办理进度,请提供纳税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备案合同号、房产所在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以便进一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