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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纳税记录怎么查询打印?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纳税记录怎么查询打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规定:一、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附件);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发布时间:2021-07-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企业2014年认证为一般纳税人,现在客户需要我们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才能开票,之前没留存,现在要怎么取得这个表格,或者有没有其他类似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八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发布时间:2021-07-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自产农产品是否需需开免税证明?

自产农产品是否需需开免税证明?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上述免征增值税的优惠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无需开具增值税免税证明。


发布时间:2021-07-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怎样辨别是否是新版的OFD格式电子发票

怎样辨别是否是新版的OFD格式电子发票

目前,税务Ukey开具的OFD格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税务Ukey开具的电子发票版式右下角不再有发票专用章。

经办人取得电子发票,怎样辨别是税务Ukey开具的还是普通的PDF电子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解读一:……三、与其他渠道相比,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哪些优点?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以下优点:一是文件格式更加规范。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采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OFD格式,做到了格式统一、安全可靠、使用便利。二是发票票样更加简洁。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简化了发票票面样式。三是签章方式更加先进。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采用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代替原发票监制章,更好适应了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需要。需要说明的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附件1格式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税务总局另行公告前,继续有效。……附件: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

发布时间:2021-07-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纳税知识

我公司是一家装饰装修企业,注册经营地在郑州,现在周口沈丘有项目,是否涉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办理?

我公司是一家装饰装修企业,注册经营地在郑州,现在周口沈丘有项目,是否涉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办理?

我公司是一家装饰装修企业,注册经营地在郑州,现在周口沈丘有项目,是否涉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办理?是否要在项目所在地预交税款?请指导,谢谢!


    一、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17〕103号)规定,第一条 ……3、我省在同一省辖市内跨县(市、区)经营的纳税人,不再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四)建筑服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附件2:……(七)建筑服务。……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1-07-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怎么提供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

怎么提供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

    纳税申报表的主要依据。纳税人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提供税源信息。纳税人仅就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种填报对应的税源明细表。

    每个税种的税源明细表根据该税种的税制特点设计。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稳定税源,可以“一次填报,长期有效”。例如,某企业应于11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10月15日购入厂房,则企业可在10月15日至11月30日之间的任意时刻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然后在11月申报,只要厂房不发生转让、损毁等变化情况,就可以一直使用该税源明细表。

发布时间:2021-07-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个人给公司保管商品,收取保管费,怎么开保管费用发票。

个人给公司保管商品,收取保管费,怎么开保管费用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发布时间:2021-07-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纳税知识

如何理解金融商品买卖中“买卖”的含义

如何理解金融商品买卖中“买卖”的含义

营改增以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需征收营业税。请问是否有对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中的“买卖”的定义呢?如果用金融商品作为出资进行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是否属于金融商品的买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发布时间:2021-07-1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请问公司车牌拍卖了16万,这项业务涉及哪些税?

请问公司车牌拍卖了16万,这项业务涉及哪些税?

主要涉及增值税及附加(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至于还可能涉及到哪些税费种,需要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发布时间:2021-07-1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资产折旧能否变更

资产折旧能否变更

我公司目前资产折旧年限均比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长,公司所得税申报折旧税法与会计年限一致;现因公司经营和设备实际寿命情况,预将资产折旧年限全部调整,大部分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调整,小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能长于税法,也可能短于税法年限,这就造成了税会差异;我公司统一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申报企业所得税,妥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发布时间:2021-07-1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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