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六条:“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行政登记资料。”
政策依据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业务信息采集制度,利用现有的信息化平台分类采集业务信息,加强内部信息共享,提高分析利用水平。”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第一条第二款:“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政策依据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八条:“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第一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操作流程
● 1.打开电子税务局,选择“企业登录”,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密码、验证码,登录电子税务局。
● 2.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进入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页面。
● 3.点击【增加】按钮,弹出新增人员信息采集页面,录入信息后,点击保存后,回到上一步的人员信息界面,显示该条信息,可继续增加人员信息,最多支持录入30条人员信息;
政策依据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八条:“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第一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暂时停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完成或终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基本信息采集
政策依据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八条:“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第一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我公司接受人力资源公司派遣的劳务人员从事劳务工作,人力资源公司同时承包我公司食堂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工作餐。工作餐的费用由我公司按月结算给人力资源公司,人力资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司。。请问,我公司可以做进项抵扣么?有人说餐饮费用不得进项抵扣,是否正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我公司接受人力资源公司派遣的劳务人员从事劳务工作,人力资源公司同时承包我公司食堂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工作餐。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合同里不包含工作餐费用,工作餐的费用由我公司按月结算给人力资源公司,人力资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司。。请问,我公司可以做进项抵扣么?
税务局的人说餐饮费用不得进项抵扣,需做进项转出,是否正确?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1: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纳税人、非正常户解除行为和黑名单纳税人,能否享受总局规定的“首违不罚”的政策?
问题2:“首违不罚”是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违法周期嘛?为何内地税务局是一个年度为一个违法周期,到期清零重新计算“首违不罚”。新疆这边是怎样的?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明确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适用《公告》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