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需向境外企业或个人支付佣金,对方在境内没有机构,不住境内,劳务完全在境外。有合同。咨询几个问题,
1.请问我还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吗?若需要,如何备案?
2.请问需要持有境外企业或个人的资料做临时税务登记吗?
3.我现在是先向税务备案/登记,还是可以直接去银行汇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关于发票的开票人、收款人、复核人的填开,税务局答复最好不要空,均要填写。但我们在实际采购中发现,部分开票方将收款人、复核人不填,部分税务部门在代开发票时也没有填开收款人和复核人,自助机器代开的发票开票人、收款人、复核人都写的是自助代开。所有导致很多卖方在开发票时随心所欲 ,对未填开收款人、复核人的,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对方多以无法重开为由拒绝重新开具。长期合作的供应商会按要求重新开,但部分临时的、网购的供应商不予理会。我们通过投诉可能会让对方重开,但对我们收票方来说,时间,精力都不允许,因为有很多企业对发票的重视程度不够。咨询咋们12366,答复都是以法律文件为准,但文件中又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导致很多企业都是自己理解,大多数要求是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是同一人,三个人都必须填写,不能空。如果能从国家税务总局层面给予纳税人明确的解答,对各地区的税务机关要求加大宣传和明确的指导,让纳税人严格遵守法规制度,会给全国很多的纳税人提供便利。希望国家税务总局能调查考证,在此表示感谢
我公司利用玻璃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余热生产电力,烟气在未利用之前是通过烟囱排放到大气中的。请问此资源综合政策对财务核算方式有没有要求?对烟气中的余热利用是否应该作价计量作为进项依据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
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尊敬老师,您好!我在2021年2月9日留言询问,滁州市公交车手撕小票是否可以报销,答复说不可以作为报销凭证。现在想进一步确认,什么是滁州市公交车有效报销凭证呢?怎么取得呢?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建议联系销售方核实如何换取合规发票。
法拍工业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评估重置成本价为1100万元,实际成交价为620万元,请问工业厂房和土地使用权过户买卖双方应当交哪些税?税率各多少?增值部分怎么确定?破产企业拍卖的所得税怎么确定?
您好!根据您的叙述,您的问题还需核实买卖双方的纳税人类型,是企业还是自然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被转让的不动产取得时间,是否是自建房产等信息。建议您补充描述您的问题重新提交;或致电12366咨询;或在“福建省税务局网站首页”,“我要提问”模块进入12366在线税收咨询。
退税名称不一致原因说明,下拉菜单,无内容可以选择,也不允许手工输入,请问怎么办,
您好,您所上传的图片附件损坏,无法判定您具体问题,如属于电子税务局申报表栏次无法填写的系统问题,您可以拨打4009912366进入咨询,或关注“金财互联福建”微信公众号,进入“金·专享”-“在线客服”模块咨询。
发票章编码与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怎么辨别是否符合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查询:
1.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可查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
2.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首页——发票查询——发票查验——分别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具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验证码——查验。
财税〔2011〕115号 文件中第二条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第二条存在冲突,但财税〔2011〕115号 文件中第二条并未显示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财税〔2011〕115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文件,……第十条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第十一条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二手房购房发票是增值税发票,不能自开的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背景:ABCD多方企业共同投资企业E,且ABCD 企业均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成员信息”栏目将E企业纳入集团成员中进行公示。
问:若E企业向ABCD提供免息借款,是否适用于财税(2019)20号文规定的,企业集团之间无偿资金借贷免增值税的条款?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