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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扫码支付停车费,岗亭无人值守,发票找谁拿?

扫码支付停车费,岗亭无人值守,发票找谁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您应向收取停车费的单位或个人索要发票。


发布时间:2021-04-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付款方委托第三方支付问题

付款方委托第三方支付问题

 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合同发生业务往来,发票开具给甲公司,甲公司内部各种问题导致无法支付货款,现委托乙公司支付我公司货款,此业务是否属于规定的三流不一致的情况?以此形式收款我公司有什么税务风险?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规定,……(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规定,三、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因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您单位应该开具与实际交易相符的开票信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税法尚未对“三流一致”做出明确规定,建议您遵循与实际业务发生相一致原则,如实开具发票。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发布时间:2021-04-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河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中的欠税信息查询不准

河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中的欠税信息查询不准

自从2021年以来河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中的欠税信息查询这一项总是点很长时间很多下都不显示内容,以前的时候一点就清清楚楚显示出来了,现在怎么点都不显示内容而且也不能跨年查询了用着很麻烦不方便。


    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不能跨年查询问题属于系统操作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系统由航天金穗公司开发维护并提供技术支持,如您遇到具体操作问题,您可以拨打400-011-0088热线向航天金穗公司详细咨询。另外,查询信息时内容显示时间长有可能是网络问题,您可以在网络稳定的情况下重试。由此给您带来的麻烦,敬请谅解。

发布时间:2021-04-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金三申报系统中财务报表问题

金三申报系统中财务报表问题

一、资产负债表本是时点报表,表头是月份期间,行次是年初数和期末数。这是不是很不符合逻辑和资产负债表定义?

二、现金流量表也是月份期间,那我做这个现金流量表时,要做一个本月的再做一个本年的?

现在河南省正要求财务报表和申报表逻辑关系对应比对,但是,你给税务局提出问题,他却避而不回复。金三财务报表逻辑关系问题不解决还要企业来比对?金三系统财务报表中的现金流量表和其他报表逻辑关系比对时,只是要求现金流不为零,就是说只要在现金流量表中随便填写一个1或0.1就可以比对通过。那这样的话,劳民伤才让所有企业都去填写现金流量表的意义何在?税总一直说放、管、服,纯粹是胡扯蛋,真的放管服,减轻纳税人负担,就不应该填写现金流量表。因为现金流量表,根本就没有人看,也可以税总有的所谓专家他们就看不懂,就是看懂了和纳税也没有多大关系,纯粹是窥探企业隐私和商业秘密!

发布时间:2021-04-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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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还能办理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企业吗

21年还能办理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企业吗

 您好!想咨询21年4月还能办理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企业吗?我司是一家代理牛奶饮料的批发零售公司,注册地址是琼海市,受20年度疫情的影响,公司的销售额下降很大,目前想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想问21年4月还能办理吗,需要什么条件,需准备什么资料,去税务大厅还是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目前暂无2021年度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文件,您可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或“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最新文件。    

发布时间:2021-04-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资料过于复杂!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资料过于复杂!

根据福建税务局2019年10月31日办事指南,中指出办理解除人员关联关系需要提供1、个人声明 2、离职证明 3、公安机关报案回执。但如下情况怎么办?情形一:如果15年离职并未取得离职证明,现单位不肯开具离职证明,已通知现单位不配合移除财务负责人的情况怎么办? 情形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受理,无法提供报案回执的怎么办?情形三:个人不打算追究对方公司民事责任,认为去派出所是不吉利的行为,并不打算报案的,无法提供报案回执怎么办?


您好,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办理材料:1、个人声明1份;2、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离职后,原任职单位未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维护提供离职证明1份;3、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提供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复印件1份。如您离职后,原任职单位未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维护的建议您与原任职单位协商出具离职证明进行办理。

发布时间:2021-04-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国税2020年9号文规定符合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可以申请将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事宜参照国税2018年18号文

国税2020年9号文规定符合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可以申请将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事宜参照国税2018年18号文

国税2020年9号文规定符合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可以申请将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事宜参照国税2018年18号文。2021年企业运营困难,成本加大,我们想将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但是税务局确说文件失效,个人认为2020年9号文在2018年18号文的基础之上,现在税务是说2018年18号条文也失效了,但是我们没找到具体的条文,所以,我们想问下,能继续出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的文吗,为企业减负。


您好,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上述政策暂无延续规定。

发布时间:2021-04-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纳税知识

房地产在建工程转让相关问题

房地产在建工程转让相关问题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市有一房地产5开发项目,原开发商法人因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控制,项目建设到一半时停工,现政府经第三方进行价格评估后,将该在建工程整体拍卖,我想就该拍卖中的涉税事宜咨询如下:
一、该项目开发公司在税务系统中被列为非正常户,项目开发在2010年前后,我作为新公司,拍得该项目后,能否使用房地产开发一般计税项目缴纳增值税?
二、该项目原开发商法人被公安机关控制中,无人处理该纳税人相关涉税事宜,我公司从法院拍得该项目后,能否通过税务机关给我公司代开专用发票?因原开发商营改前就被认定非正常户,现税务系统内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时适用税率是多少?按照小规模1%征收率或者一般纳税人老项目5%或者现行9%税率?相应税款从拍卖款项中扣除
三、适用一般计税项目时,取得土地支付的价款可以从销售收入中扣除,我单位能否凭借拍卖前,法院项目评估报告中列明的土地价款原值作为扣除基数?
四、如不能代开发票,我公司取得该在建工程后,进项税问题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1-04-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服装后出口服装,享受免增值税政策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服装后出口服装,享受免增值税政策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中心——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

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指南——出口退(免)税规范——出口退(免)税办理。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发布时间:2021-04-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固定资产500万以下抵扣范围

固定资产500万以下抵扣范围

 合伙企业、个体或个独企业固定资产能否执行财税[2018]54号文件,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计算个体经营所得税时税前一次性扣除。

 

    一、根据《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的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的规定,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因此,单价不超过500万元的新购进固定资产税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适用的是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适用于该扣除规定。

发布时间:2021-04-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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