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文件规定,第十八条 车船税退税管理应当按照税款缴库退库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规定,本规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应当直接退还纳税人。
纳税人经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的税款发生多缴的,经纳税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将税款退还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转退纳税人。
我司收到郑州肯德基有限公司餐票(电子发票),上面收款人和复核为空,没有填写,请问这张发票可以正常使用并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我是在微信公众号里办理的社保卡,并启用,激活是在农村信用社里激活,但是并没有开通农行信用卡。
办理这个社保卡之前更改过岁数,改岁数前就有一个社保卡。
正常缴费是通过村里统一缴费的,我想问下新社保卡出来后,钱是交在新的上边还是旧的上边。
还有个事是会通过河南税务查询缴费记录,会出现这个。
一、社保卡的使用问题不属于该平台业务范围,建议您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者拨打社保服务热线12333。
二、查询缴费记录您可以使用以下途径:1.微信搜索并关注“河南税务”公众号,点击下面“微服务”-“微税保”,点击“缴费查询”进行查询;2.支付宝搜索“豫事办”-社保查询,根据您的参保类别选择查询;3.您可以下载并使用手机APP:网上税务局,进入首页后点击“社保”,选择对应模块,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点击“查询缴费情况”,点击“缴款记录”查询。
2020年6月初我公司申报5月房产预交增值税时,误把税款所属期填为6月1日至30日。现在发现。主管税务机关给出的意见是更正申报,退回所属期为6月的该笔税款,然后申报所属期为5月的税款。但是会产生滞纳金,请问我公司应该怎样避免滞纳金?我公司以前并没有少交税款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我方与县电信分公司签订了网络服务合同,县电信分公司提供了市电信分公司开具的发票,这个发票可以作为报账依据吗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的规定,总机构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发票的,应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
总机构及其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报税均在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县电信分公司自行领取发票的,应由县电信分公司自行开具发票。
本人现共有两套房产,均为商贷。首套住房将于本年度4月将结清贷款并卖掉,名下只余1套房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信息应如何变更?是不是将首套房专项附加扣除变更为4月截止,剩余的1套房产还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的附加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中就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对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两年的工会经费,实行享受全额返还政策。具体申请流程可联系各地方总工会核实。
我以前注册过一个公司,但是一直没有经营,后面有一段时间没有报税成了非正常户,我现在又注册了一家公司,给客户开票,另一家公司显示异常,无法给客户开票。现在资料各方便都提交过了,多久非正常户可以恢复正常,现在着急给客户开票,一直无法开出发票,非常着急!
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三十八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子公司的业务因资质不符合要求转让给有资质的母公司,母公司支付一定业务经费费给子公司,需要开票么?这种做法合规么?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你好,敝司是一家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B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对赌协议。在约定期间如利润未达标 ,B公司将对敝司进行业绩补偿(现金补偿),请问对赌协议中约定取得的现金补偿是否可以视为对最初受让股权的定价调整,即收到现金补偿当年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而不计入当年的投资收益?海南税务机关2014年5月5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2014〕198号)明确,“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投资资产的相关规定,对赌协议中取得的利润补偿可以视为对最初受让股权的定价调整,即收到利润补偿当年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请问是否可以比照此规定执行?谢谢